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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精准确定

发布时间:2017/10/08 11:49:13   Click:

核心内容:合同的成立时间的确定,往往影响着合同责任的承担与否,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呢?在此,霖澳合同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

 

举例说明

  甲公司于199810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10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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