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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年会聚餐时摔伤属于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7/10/08 11:47:24   Click: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拒绝赔偿。请问,员工参加公司年会聚餐时摔伤,属于工伤吗?


  答:当地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

另外,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公司的认为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公司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规定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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