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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项目层层分包发生事故,到底该向谁索赔?四个老板“打太极”霖澳律师如何步步为营?

发布时间:2018/06/28 17:38:03   Click:

意外受伤索赔半年,为何分文未得?

2017年5月份,电工甲经人介绍,到一个“XXXX装修工程”项目处工作,为该工程8号楼负一楼的健身房安装电灯电路。工作了一个多月后,甲不幸遭遇了一场意外。6月15日上午,按照负责人的要求,甲正安装负一楼的电灯,站立的四轮脚手架突然倒下,甲连人带架重重摔了下去。

这一摔,甲便摔成了腰椎骨折、左跟骨骨折,治疗了将近一个月,还需继续休养数月。经过机构鉴定,甲腰椎损伤为九级伤残,左跟骨损伤为十级伤残,需要花费十万余医疗费用。

受伤之后,甲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路。然而,先是委托某家律所后,立案进度一拖再拖,除了负责人之一的丁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甲半年来没有再获得其他赔偿。

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甲的女儿需要抚养、母亲需要赡养,自己后续治疗需要费用,甲一筹莫展。在朋友的介绍下,甲最后找到了霖澳律所的陈彦律师,而陈彦律师会如何帮助甲走出窘境呢?


        霖澳律师事务所 陈彦律师


一桩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竟然牵出一连串“被告”?


想要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就必须厘清诉讼的被告方究竟是谁,应该向谁主张索赔。陈彦律师深入了解之下,发现原来甲所工作的“XXXX装修工程”,背后的分包关系复杂,本案的“被告”席位可能也不止一两位。

       原来,甲受伤所处的“XXXX装修工程”,由四川精美装修公司承包后,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给了乙项目部承做,而乙又将该工程的弱电部分分包给丙,丙再将弱电部分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丁,丁最后雇佣了甲为其进行装修工作。 



不受雇佣关系局限,到底应该向谁索赔?


面对整个工程一连串的承包、分包人,陈彦律师建议将所有承包人都告上法庭。

然而法庭上,分包人乙辩称,他与甲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实际上是四川精美装修公司把承接的装修项目交给他承做,他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丙,丙又分包给丁,丁才是最终直接雇佣原告甲的人。而丙也以同样的理由辩称,均极力主张与原告甲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那么,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就不该承担责任了吗?陈彦律师给出了专业的解答:

不论是直接雇佣甲的丁,还是往前追溯的丙、乙、四川精美装修公司,根据法律明文规定,都应该一并列为“被告”,都应该对甲受伤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原告,主张的多项损失赔偿费用总计达到26万多,几位被告之间又该如何划分责任,进行赔偿呢?这又是另一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如何划分责任?


       由于本案的被告人较多,且存在雇用人的连带责任分配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对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进行划分,也是各方最关心的问题。

为了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甲争取到实际权益,陈彦律师仔细了解情况之后,认为:

1、甲受伤时所做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是四川精美装修公司,并且其将该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乙属于违法分包,基于该违法分包行为,应该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文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甲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由其通知安排,四川精美装修公司还要求工人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其公司的工作服。并且,甲受伤时还穿着四川精美装修公司的工作服,可证明甲服务于四川精美装修公司。

3、而乙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仍然承包案涉工程,和四川精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有约定,该工程不得转包。乙却将工程又转包给丙、且丙也同样没有相应资质,这个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4、丙再次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丁,丁作为甲的直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必须的。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基于甲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最终依法确定各被告对甲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四川精美装修公司承担30%的责任,乙、丙、程某各承担20%的责任,甲自负10%责任。并且,所有的被告对甲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对甲而言更有利于赔偿款的实际履行。

       陈彦律师认为,像装修工甲这类的弱势群体,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较少,作为律师能够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最大限度的帮助到他们,维护其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自己从事律师这个职业最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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