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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申请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情形有哪些,物质损失与直接损失的联系

发布时间:2017/10/08 11:05:12   Click:

核心内容:刑事案中,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具体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由小编在本文阐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1、因人身权利受到罪犯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诉解释》第138条)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刑诉解释》第139条)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刑诉解释》第140条)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直接损失

  1、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例如,因犯罪而被破坏的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并导致的必然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继续医疗的费用等。


  2、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限制。(《刑诉解释》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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