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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在约束对象、制定和修改方面,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7/10/08 11:50:55   Click:

主要内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约束对象不同、制定和修改的方式不同、对公司的重要程度不同和公开程度不同。

 

  约束对象不同

  公司章程除了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协议仅对签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制定和修改的方式不同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依据多数决原则进行,一般无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股东协议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取得签署协议股东的一致同意。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不同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存续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法,而股东协议不是公司设立存续的必备法律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设立协议除外)

  公开程度不同

  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依法查阅公司章程,而股东协议则没有向协议人以外的人公开的义务,有些股东协议还会约定保密义务。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对同一事项约定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两者发生冲突时,一般以章程约定为准,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断:

1、如果冲突事项属于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股东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肯定以章程记载为准;

2、如果冲突事项属于章程中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则考虑该事项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于章程的性质和作用,凡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一般以章程记载为准;

3、凡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则以特别约定为准,如股东协议可特别约定某一事项协议效力优先于公司章程;

4、在股东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某一事项协议效力优先于章程约定情况下,则根据两者制定的时间先后顺序做判断,以后制定者效力优先为原则。如既没有特别约定,又无法判断时间先后的情况下,则以章程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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