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休息时间受伤是否为工伤
工作休息时间受到伤害是工伤吗?在工作当中因工作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休息时间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职工受到的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引起,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由霖澳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目前,我国处理工伤的法律标准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的第十四条专门列举了构成工伤的情形。其中,《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列举的情形来看,《条例》第十四条是以“工作原因”作为核心要素,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为时空要素来衡量的。
1、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间歇中的休息是保障职工正常劳动的客观需要,它是工人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的一部分。职工是人,不是机器,在较长的工作时间内,不可能连续、不间断地工作,而必须进行工间休息以恢复体力和脑力,必须要解决其他一些个人生理需要问题,如上厕所、喝水,有时甚至还需要加餐补充营养,然后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因此,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
2、到相邻部门仍属工作场所。
《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工伤确认中争议很大。但是不能狭隘地理解“工作场所”,把主要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场所一概否定。每个职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但由于工作的多样性,职工工作的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均应视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劳动者工作的整个厂区。
另外,《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亦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工作场所范围的延伸。只有对“工作场所”作如此宽泛的理解,才能真正保护职工的利益。
3、职工受到的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引起。
就普通工伤而言,工伤认定最核心的内容是工作原因。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隐含的立法精神,只要是在为了实现用工单位利益而从事的活动以及相关准备性活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均应当理解为与职业活动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属于“工作原因”。
从这一理解出发,“工作原因”大致包括:
第一,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包括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其他准备性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为了单位利益安排职工从事的本职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虽未经单位领导指派,但职工为了单位利益而自行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综上,在工间休息时间受到的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