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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员工受伤后才知晓公司竟是“非法用工”,霖澳律师在取证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助其成功拿回超43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06 10:36:29   Click:

案情概要


员工送货途中出车祸且全责,老板支付10万医疗费后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19岁本应还是上学的年纪,可小伙刘勇却选择提前进入社会,并在朋友介绍下,在老王经营的A公司(家电售卖)新零售事业部门从事家电送货、安装等工作,工资由老王安排财务通过微信支付。工作前期还算顺利,谁料某天刘勇驾驶车辆送货时,不慎撞上护栏,事故全责的同时,还身受重伤。事后,老王虽给刘勇支付了102000元的医疗费,但见刘勇伤势过重,医疗费似乎是个无底洞,便明确表示本次事故系刘勇全责,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刘勇独自承担,且不会再对刘勇进行其他任何赔付,刘勇当然无法接受老王的这一决定。事后,刘勇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进行维权。

霖澳律师介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对方存在非法用工事实

王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与刘勇多番沟通后,分析到刘勇在事故中虽系全责,但事故发生在上班期间,因此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只是刘勇并未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前得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王律师迅速展开调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并未办理营业执照,即推测老王可能存在非法用工事实,为证实该结论,王律师再次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老王有实际仓储地点及经营场所,且从刘勇提供的销售票据可以看出老王一直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据查A公司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而且刘勇每月工资也是由个人进行微信支付而非公司账户发放——王律师梳理以上证据协助刘勇向仲裁委提起申请,确认老王存在非法用工事实及要求支付工伤赔偿。

历经仲裁、一审、二审,霖澳律师在法律上成功确定对方的非法用工事实

然而,仲裁委申请时就受阻——该案情形很少见,仲裁委不予接收材料。王律师心想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若无法仲裁,后续程序就无法进行,于是王律师不断的与仲裁委进行沟通,并出具了此前律所成功的非法用工案例,由此,仲裁委才得以同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王律师迅速协助刘勇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对方极力反驳,声称其与刘勇之间仅是雇佣关系,且刘勇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则理应由刘勇自行承担。对此,王律师当庭提出,刘勇与老王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刘勇从事的是老王安排的工作,工作时需要接受老王的监督管理,并从老王处获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了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而,双方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而并非是简单的雇佣关系。同时,老王在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发生用工,其行为已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则老王理应按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刘勇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法律意见,认定老王对刘勇存在非法用工关系,至于赔偿,待刘勇按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另行主张。对此老王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刘勇的工伤应由A公司承担,其与刘勇之间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对此,王律师进行应诉辩驳,最终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老王确实存在非法用工事实,遂驳回了老王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当事人工伤7级,通过诉讼终拿回工伤赔偿超43万

两审结束后,王律师拿着确认老王存在非法用工事实的判决书协助刘勇直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7级。紧接着,王律师再次协助刘勇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赔偿申请,仲裁委再次未予受理,继而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对方依旧坚持称双方系雇佣关系,不愿赔偿。王律师则坚持维护刘勇的合法权益——刘勇与老王之间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非法用工关系,故老王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刘勇支付赔偿金。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核算出刘勇此次事故损失共计438471.68元,扣除老王已垫付的医疗费10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老王还需向刘勇支付工伤赔偿336471.68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本案能取得最后结果,十分不易,起初当事人找到我们的时候,证据极其不充分,而对方又十分谨慎,取证可以说很难很难,我们想尽办法深入调查,发现对方存在非法用工可能,于是我们顺着这个方向深挖证据,果不其然,所有证据都证实了我们的推测。接着,我们协助当事人一步一步走程序,虽说过程几经波折,但好在结果还算圆满,当事人如愿拿回了应得赔偿。最后,借此案温馨提醒大家,虽说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建立在非法用工的基础上,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完全的劳动法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用工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会低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所以,作为用人单位还需合法用工,而作为劳动者,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尽早维权。”


霖小律有话说


什么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并对劳动者事实管理的“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此外,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同时也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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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部长

执业经验10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19年度金牛区优秀公益律师、2020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服务营商先锋”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 

同行评价:王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办案风格细致耐心,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王律师不怕辛苦,勇于挑战,从业以来独立代理多起争议较大、理赔困难的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工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方伤者的合法权益,也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王律师将投入持续的热情和努力,去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迎接更多的挑战!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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