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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买卖房屋,卖家过户前要求涨价,霖澳律所为买方争取到原价交易,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8/05/16 14:08:18   Click:

2017年3月,成都出台了最新的房产限购令。随后,几个月房产纠纷案数量不断激增。从统计数据来看,房地产纠纷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此类案件诉讼请求多样,且调撤率低、服判息诉率低。


本案中,原告郑黎与被告阳某、奉某约定好了房屋交易的金额与过户方式,却在成都限购令后遭遇被告坐地涨价的要求。当事人郑黎,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当纠纷发生时,第一时间找到霖澳律师事务所,有效维护了自己权益。我所资深律师张桂花为原告郑黎代理律师。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案情经过


2016年11月19日,原告郑黎与被告阳某、奉某签订《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阳某、奉某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某套房屋出售给郑黎,成交价为750000元。郑黎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阳某、奉某购房定金100000元,该定金阳某、奉某自行收取。首付款150000元双方自行交付,郑黎在房管局递件成功当日内交付阳某、奉某。尾款500000元,郑黎以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即尾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付阳某、奉某,双方应在2017年2月15日前备齐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若贷款申请未或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郑某须自行筹齐该房屋尾款,并于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前支付给阳某、奉某。

 

双方均知晓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时尚处于抵押状态中,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抵押金额340000元,双方同意在此状态下完成交易。

 

双方约定在第三人某房产中介协助双方办理该房屋的权证过户手续,阳某、奉某结清尾款,解除抵押取得房产证且双方资料银行审核通过三个工作日内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于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之日起8日内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贷款等事宜,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七日,违约方仍未办理的,守约方短信、电话、书面等形式催告违约方,催告后违约方仍不办理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总价1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时,阳某、奉某未取得不动产权证,阳某、奉某承诺在2017年2月28日前取得该物业产权证。若非阳某、奉某人为因素拖延,则双方协商处理。


原告诉求


然而,在原告郑黎付了首款之后,房主阳某、奉某却以个人理由提出了涨价的要求。郑黎联系到我所,委托我所为其维护正当权益。

 

原告郑黎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递件手续

协助原告前往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在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8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 



代理意见

张桂花律师代理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于2017年3月24日起开始施行,本案《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定金100000元于2016年11月23日前支付完毕,该交易真实存在,且符合原政策,本案《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符合2017年3月24日之前成都市的限购政策,法不溯及既往,后出台的政策不能限制之前的行为,应当继续履行。


裁判结果

一、原告郑黎与被告阳某、奉某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的《成都存量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阳某、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黎办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郑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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