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流动性岗位职工的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对该项规定所指的“工作岗位” ,在适用于流动性工作时,不宜以工作场所来界定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体现了对受伤害职工给予救治、经济补偿的人文关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
对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在工作岗位”应当做全面、正确、符合立法原意的理解。“在工作岗位”应当理解为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工作场所又包括相对固定的有形工作场所和流动性大的无形工作场所。相对固定有形的工作场所如办公室,或其它作业场所,而对于流动性大的职业来说,除在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开展业务以外,大部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之外开展的,故对无形工作场所的界定应当以其受单位委托,为完成工作职责,达成工作目的所开展的活动范围,可视为其工作岗位,不宜以特定工作范围来界定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