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180-4859-4636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澳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劳动工伤

LINAO LAW
法律顾问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其他法规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7/10/07 17:08:40   Click: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绝不符合规定现象的发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上一篇:【劳动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条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