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工人上班第一天摔致十级伤残,雇主否认雇佣事实拒付赔偿,霖澳律师突破“0证据”难题,助其成功确认劳务关系,获赔近10万
案情概要
安装工上岗首日摔伤遭雇主拒赔
2023年10月19日,李四接到了工作伙伴陈刚的电话,称其手中有个急活——某小区安装中央空调,人手紧缺,想让李四帮忙找几个工人协助,并通过微信向李四发送了具体的工作安排以及工人工资等事宜。
李四看后,爽快答应,当即联系到了平日里比较熟悉的三个工人,其中包括好友李明。次日,李明与其他两名工人到达了指定地点进行施工。当日下午4点,李明正前往三楼天花板查看管道走向,结果不慎在楼梯口踩空,直接滚落至一楼。
事发后,李四立马将李明送医治疗,并为李四垫付了医疗费,后经诊断,李四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且全身伴有多处皮肤擦伤。
18天后,在李四的陪同下,李明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经过与李四讨论沟通,李明认为自己系在为陈刚提供劳务时受伤,陈刚应该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于是,李明托李四联系到了陈刚,想询问赔偿事宜。
然而,陈刚的态度十分漠然,认为雇佣李明的人是李四,就算是要赔偿,也应该是由李四承担。此后,无论是李明本人还是作为介绍人的李四多次找到陈刚沟通,都无济于事,陈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霖澳律师详析案情,掌握关键证据助工人起诉维权
眼见协商不成,李明决定直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对比,其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谭淑律师为代理人,全权代理后续维权事宜。
谭律师介入后对整个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李明虽的确是在为陈刚的项目提供劳务时受伤,但想要陈刚承担赔偿责任,其核心是需证明李明与陈刚存在劳务关系。
但目前的情况是,李明系经李四介绍,其从未与陈刚有过直接沟通,双方更无劳务合同,可以说李明手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证据。
对此,谭律师决定转换办案思路,当即联系到了整个事件的核心人物——介绍人李四。经过与李四充分沟通,谭律师成功拿到了可以证实李明与陈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关键证据。随后,李明在谭律师的协助下顺利进行了伤残鉴定,确认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在将各项证据梳理完毕后,谭律师根据李明受伤的实际情况,梳理好赔偿清单,当即以陈刚为被告,李四为第三人,协助李明提起诉讼。
霖澳律师成功证实双方雇佣关系,工人获赔近10万
开庭之时,陈刚提出其与李四系承揽关系,李四安排的人员李明应与李四存在劳务关系,其本人与李明从未见过面且从未沟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李四作为承揽人,其雇佣人员受到损害,应由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第三人李四当即澄清,其系基于同事关系才协助陈刚联系工人,双方不存在承揽关系,其也从未从中收取任何报酬。并且,工人报酬由陈刚确定,工作地点及工作任务指令也是由陈刚安排,劳动工具由工人自备或陈刚现场提供,其从始至终未对工人进行工作上的任何实际管理或监督,仅扮演信息传递的角色。
随后,谭律师也指出,通过已有证据可以看出,在李明受伤后,李四代替李明完成剩余工作,其分得劳动报酬也与陈刚约定的报酬一致,其身份仅为普通劳务提供者,因此也进一步印证了李四与李明的身份地位相同,均系直接向陈刚提供劳务的个体,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向“雇主”或“管理者”的身份转化;
另外,经了解,案涉项目系由陈刚本人与第三方交易,且由陈刚负责中央空调的安装,故李明提供劳务的价值由陈刚享有,施工现场亦是由陈刚提供,故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由陈刚负担。
最终,经法院审查,认定李四属于介绍人、召集人,未与陈刚建立承揽关系,李明的雇主系陈刚,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因李明在施工时未尽到必要谨慎注意义务,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明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陈刚承担60%的责任。
经核算,法院判决由陈刚支付李明各项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403.95元。
办案心得
谭淑律师:“本次案件的关键难点在于劳务关系的证明,当事人系经人介绍给他人提供劳务,在受伤后因手中无实质证据证明真实的劳务关系,遭到了雇主的拒赔。我们介入后,通过联动介绍人的方式,获取了关键证据,最终成功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进而帮助当事人顺利获赔。借本案提醒大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或劳务工作时,一定要及时留存相关信息,以在必要时让自己的权益有所保障。”
案件承办人

谭淑
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谭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诚信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宗旨,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已经办理众多各类案件,其中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等领域,此外,她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思辨敏捷、代理案件数量众多,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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