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改造射钉枪为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获二年刑期!霖澳绵阳律师提醒:非法持枪,必受严惩!
2022年以来,代号“鹰眼”的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多次贩卖枪支、枪管、扳机、模具等物品,涉嫌制造、贩卖枪支。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全国警力通力配合,成都公安某分局收到了一批在网络上有购买枪支配件记录的涉枪线索,在对相关线索进行核查期间,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三。
随后,张三供述了其于1997年左右获得朋友赠予的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日常作为打鸟的枪支使用,在枪支损坏后,又自行在网上购买配件,尝试予以修复,并将该枪支长期存放在家中的犯罪事实。
张三被拘留后,其家属当即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绵阳分所杨潇玉律师为张三的辩护人,希望可以为张三争取从宽处理。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依法会见张三,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与细节。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定张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确凿,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得知这一消息的杨律师也同步跟进,前往检察院沟通案情,全力为张三争取更轻量刑。
然而,因张三的案件关联“鹰眼”案,且正值国家严打涉枪犯罪活动的时期,最终,公诉机关审查认为,张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据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因检察院量刑较高,张三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随后张三被依法逮捕,而其拒绝认罪认罚的行为,客观上也增加了后续的辩护难度。面对该局面,杨律师重新梳理了公诉书及全部证据材料,从多角度制定辩护策略。
开庭之时,杨律师出庭为张三辩护,并提出了如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本案的枪支鉴定意见存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张三所持有的的枪支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枪支,故张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其次,若认定张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具有从轻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坦白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其非法持枪行为未造成危害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建议对张三进行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认定张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杨潇玉律师:“本案十分棘手,因正处于国家严打涉枪犯罪时期,且当事人的案件系关联案件,辩护难度非常大。但我们并未就此退缩,而本案的结果也证明了,即使在高压之下,只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凭借专业的辩护也依然能够看到转机。同时,借本案也要提醒大家,务必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非法持有、改装任何具有枪支属性的物品。”
杨潇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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