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工厂搬迁,两员工多次协商离职补偿未果,霖澳天府律师证实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拖欠工资等违法事实,助其成功拿回超18万
公司搬迁工厂,两员工多次协商离职经济补偿无果,霖澳(天府)律师介入维权
张燕与王林均是A公司的焊工,两人均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公司也有按时给两人缴纳社保,工作还算稳定,但2025年2月,公司却突然宣布要将位于成都的厂房搬迁至德阳。
面对公司的突然变动,张燕、王林均认为德阳离家太远,决定离职。可当两人多次找公司洽谈离职经济补偿时,公司却始终不予回复。为此,张燕、王林果断决定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并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 #天府分所姜沙律师担任代理人。
姜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张燕、王林详细地沟通,了解到A公司系一家小型工厂,管理比较松散,两人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7月22日到期后,公司便未在续签,且在之后,公司还停缴社保,拖欠工资。
而后,姜律师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调取了两人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张燕、王林虽是与A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但缴纳社保的主体却有B公司,且两人工资也是由B公司进行发放。对此,姜律师迅速锁定案件核心,即A公司与B公司很可能存在混同用工。
随后,姜律师考虑到公司方没有明文的规定或通知,无法确认公司搬迁工厂的事实,遂先行协助张燕和王林搜集、固定证据,并于2025年2月25日向两家公司分别提交了《被迫离职通知》。
公司一致否认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随后,姜律师协助两人分别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张燕、王林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张燕、王林支付拖欠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开庭前,公司方主动补发了两人被拖欠的工资。然而,两次庭审中,A公司均辩称,张燕、王林的工资和社保均由B公司发放、缴纳,工作地点也在B公司经营所在地,因此,与张燕、王林存在劳动关系的是B公司;
其次,A公司代B公司与张燕、王林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继续用工,应视为与B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燕、王林提出的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再有,张燕、王林单方提出离职也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霖澳(天府)律师据理力争,助两当事人成功维权
对此,姜律师逐一进行反驳,A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是实质上的用人单位,B公司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不能因此免除A公司的法定责任;
其次,A公司搬迁至德阳,通勤距离大幅增加。在此情形下,公司未就变更工作地点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并且,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停缴社保,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也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再有,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张燕、王林续签劳动合同,已违反法律规定,故A公司应向两人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另外,虽与张燕、王林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但两人一直在B公司经营场所工作,工作过程中接受的也是两家公司的共同管理,收入也主要来源于B公司所支付的工资及提成,由此,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对张燕、王林构成交叉和混同用工,B公司应对A公司承担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了姜律师的代理意见,分别裁决确认张燕、王林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张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9262.5元,向王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2658.89元。
姜沙律师:“本案主要是确认两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而我们最终也成功证实了该点,并让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能够确认企业混同用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非常少,一般都是与谁签订的合同,就判定那家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尤其棘手的是,公司是小型工厂,管理比较松散,没有证据证实厂房搬迁的事实,为此,我们也是积极协助当事人多番取证,最终才把证据固定下来。借此案,我也想提醒大家,不论在哪里上班,都要保留工作痕迹、关注社保与工资来源,只有这样才能在自身权益受侵犯时,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姜沙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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