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工地层层转包,工人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索赔无门,霖澳律师查明分包真相,锁定工伤责任主体,经仲裁、两审诉讼,助其获赔9万
工人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霖澳律师助其工伤维权
王浩系某工地空调安装工,2022年9月1日,其在下班骑车回宿舍的途中,不慎与外卖员张三相撞,身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王浩与张三同责。
事后,王浩认为自己应属工伤,但因对工伤认定流程不熟悉,且未签订劳动合同,遂果断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张学军律师 担任代理人,协助维权。
张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协助王浩调查取证,并多次前往工地进行实地走访。经查,案涉工地总包方为A公司,而王浩提供的工作帽、工作服又均印有B公司的标志,由此,张律师经进一步核实,明确A公司已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
鉴于王浩未与任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确认劳动关系,张律师先行协助王浩提起劳动仲裁。
霖澳律师查明分包情况,助其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然而,庭前,张律师发现被申请人还有遗漏,即王浩一开始是由李四招到工地上班,王浩的工资也是与李四协商,且住宿也是李四安排,而李四又是C公司法定代表人。
基于此,张律师在开庭时,当庭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申请人。然而,A公司、B公司、C公司纷纷推卸责任,均否认与王浩存在劳动关系。
其中,C公司辩称,王浩系其招用的临时工,由B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工作服、工作帽由B公司发放,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确认案涉工地系总包方A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又将其中空调安装部分分包给C公司,而王浩的工作内容正是C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王浩与C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起诉,霖澳律师积极抗辩,法院维持仲裁结果
裁决一出,C公司立马表示不服,当即起诉到法院,认为王浩日常是由B公司负责项目现场管理,且工作服、工作帽均带有B公司标识,足以说明B公司对王浩实施了用工管理;
其与王浩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的用工具有临时性;再者,其与王浩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身、经济从属性。
对此,张律师反驳道,案涉项目由C公司承接,李四作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案涉项目实际管理人,其招用王浩至案涉项目工作的行为,是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
王浩在案涉项目工作期间,接受李四的工作安排,并获取劳动报酬,王浩与C公司之间存在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隶属性、经济上的依赖性,已经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张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C公司与王浩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工人顺利获赔9万
然而,C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王浩之间仅系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对此,张律师再次强调,C公司系自身主要经营业务而对王浩进行用工,并非为完成临时性、偶发性且非单位经营业务范围的事务性工作,且从双方沟通内容看,王浩也表达了长期为C公司工作的意愿,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用工管理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C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王浩的劳动关系得以最终确认,工伤认定的基础得以夯实,而C公司也清楚意识到赔偿责任已逃无可逃,遂主动提出调解。
最终,在张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C公司一次性向王浩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9万元。案件到此终圆满画上句号,王浩对张律师的专业能力与尽责态度表达了由衷感谢。
张学军律师:“本案当事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责,我们接手案件后,发现当事人要想认定工伤并非易事,原因是当事人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案涉工地又涉及多方主体,责任主体不明。对此,我们多方取证,最终通过蛛丝马迹,找出背后的用工单位,成功帮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锁定责任方,并促成双方调解,助当事人成功获赔。虽说案件从劳动仲裁到两审诉讼,过程十分曲折,但胜在结果是好的,在此也提醒大家,遇到困难不要怕,尽早寻求专业人士协助才是明智之举。”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张律师从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交通、工伤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工伤、交通案件解决经验,办案认真,不急不躁,理性地为当事人给出合理建议,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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