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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婚后财产未取得妻子同意被丈夫变卖!

发布时间:2018/05/17 10:49:51   Click:

案情简介:

傅某与潘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于2002年75日登记结婚200641日育一女:潘某某。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各不相同且彼此缺乏沟通和包容,导致家庭矛盾时常发生。2015年11月潘某多次跟踪傅某,并逼迫傅某承认有外遇。20151230日,潘某将傅某打伤,还惊动了派出所出警,至此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婚后在成都市金牛区有房产一套,后在成都市高新区又购入一套房屋。2016115日,潘某未经傅某同意,擅自将位于高新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独自取得卖房款。遂傅某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找到陈彦律师,希望帮助她打赢这起“受伤的”离婚官司,我所陈彦律师接受了傅某的委托,帮助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就孩子抚养权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接受傅某的委托后,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前去成都市房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潘某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本案涉及房屋的产权信息,后去公安局调取了傅某被潘某打伤的询问笔录及处罚情况。陈彦律师指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傅某与潘某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案中涉案房屋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傅某有权分得潘某卖房款。


案件结果:

庭审中,潘某与傅某达成调解,潘女随傅某共同生活,潘某支付自201661日至18周岁每月2000元的抚育费、及至18周岁的医疗费;双方放弃各自对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的份额,该房屋产权归潘某某所有;潘某支付傅某高新区卖房款35万;双方离婚。傅某对自己的代理律师——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的专业能力给出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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