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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私自脱岗遭遇事故致骨折,人社局从不予认定工伤到认定工伤,为何有如此大反转?

发布时间:2021/12/17 17:22:24   Click:

案件简介 


2018年5月9日江富上早班(上午6:00-12:00),因下雨淋湿衣服,江富工作至上午10:00左右,欲回家更换因下雨淋湿的衣服,经向保洁组长邬庆电话请假(未接通),遂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处于江富工作场所与其家庭住址之间,后经120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于2018年5月28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富无责任。

2019年4月11日,江富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一并提交《证明》,证实其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社局于当天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5月29日向江富和用人单位依法送达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用人单位在工伤举证阶段提交《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人社局认为江富擅自离岗回家换衣服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9年6月7日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9年6月24日和25日分别向江富和用人单位送达。


人社局不予认定江富工伤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江富作为恒天公司雇员,有明确的工作范围,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公司作业范围,非工作场所;

二、事故发生当日,江富的上午班工作时间是早上6点到中午12点,而事故发生时间是上午10点左右,按照恒天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规定“上班时间若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得到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同意,私自脱岗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江富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范围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属于因私外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事故当天市内天气为“小雨”,恒天公司为环卫工人统一配备了雨衣且保洁组长邬庆证实当天早上看到江富工作时是穿了雨衣的,当天工作的其他环卫工人也无人提出淋湿换衣的请求,江富回家更换淋湿衣服的行为并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未达到“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求”的必要程度,不能视为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案件分析


霖度法律集团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江富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郝月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郝律师认为事发时,江富已经63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精神,江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件结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江富在工作中因下雨已付被淋湿,回家更换已淋湿的衣服属于正常生理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富不是因下雨淋湿衣服临时回家换衣服的事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认为江富擅自离岗回家换衣服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省人社厅决定如下:

1、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市人社局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规定,在未取得新证据的情形下,市人社局认为,江富在工作中因下雨衣服被淋湿后回家更换衣服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办案心得


郝律师在回忆这件案子时,提到:“当事人属于超龄务工人员,且没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他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市人社局对江富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再次调查,未取得新证据,再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市人社局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来相同的决定,这是后来我们成功拿到工伤认定的关键。”



律师简介

郝月

霖度法律集团-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内江师范学院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人损

 

同行评价:郝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


注:案件人名、地名、企业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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