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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现场双方口角,一方突然发病倒地,后鉴定为伤残七级,要求另一方赔偿31万,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1/12/17 17:45:21   Click:

案件简介 


2019年12月28日下午13时许,洪健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家中出门右转上路时,与全昌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事发时洪健和全昌并未受伤。发生事故后,洪健和全昌因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问题发生口头争执,在此过程中,全昌突感身体不适蹲地不起,洪健随即拿出家里的棉被让全昌靠在地上休息。随后洪健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全昌送至医院救治。

2019年12月29日,交通警察大队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洪健负主要责任,全昌负次要责任。

2020年2月19日,医院出具出院病情证明,诊断为1.基底节出血、2.偏瘫(右侧)、3.吞咽困难、4.言语障碍、5.高血压病2级(高危)6.胆囊息肉、7.白细胞减少、8.睡眠障碍、9.便秘。

2020年11月4日,全昌被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七级。

全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洪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及费用共计315907.6元;

2、被告洪健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分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洪健及其妻子汪琼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贺刘成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贺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我方两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两人在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但并未受伤,仅是两人的车辆发生损害。事故发生后,全昌与洪健就事故责任进行理论是一般人的正常反应,而且过程中两人并没有发生过肢体冲突或者激烈的争吵,由此可见,洪健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并未造成全昌的人身损害; 

其次,全昌主张洪健妻子汪琼与其发生争吵,不允许其离开并抢其钥匙,导致其脑出血并住院。就全昌提供的证据来看,除了其个人陈述外,并无与其他证据显示汪琼与其存在过肢体冲突,也不能证实汪琼存在抢夺其钥匙的行为。汪琼作为事故一方的家属,因家中的电瓶车损坏与全昌进行理论,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常理,且双方并不存在过激的语言冲突。根据查明的事实,全昌在发病以后,洪健一方为其提供了救助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最后,全昌自身患有高血压等基础性疾病,洪健一方并不知晓也无法预见,洪健、汪琼的上述行为也是基于维护自身的权益,整个过程中并无过激的行为或语言冲突,而全昌在明知自己有基础疾病的情况下,并未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疾病突发,是其自身原因,不能归咎于我方两当事人。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7元,由原告全昌负担。


办案心得


贺律师谈到这起案件提到:“原告因自身疾病突然发病,与两当事人没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中原告与当事人都没有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两当事人均未实施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两当事人不应该承担原告因自身疾病所产生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脑出血住院治疗与两当事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其主张两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律师简介

贺刘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法学学士学位

 

擅长领域: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贺律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案件人名、地名、企业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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