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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应该如何应对?霖澳律师:一定要积极应诉

发布时间:2022/02/09 11:41:30   Click:

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企业应该怎么应对?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年前就成功代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概要


2019年10月11日,甄璐入职成都一家工艺饰品店(以下简称饰品店)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饰品店为甄璐购买了社会保险。2020年11月,甄璐请假,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14日,甄璐休产假。2021年9月22日,甄璐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9月30日,甄璐以本人被克扣工资区别对待为由,书面通知饰品店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应对这突如其来的仲裁,饰品店经营者梁老板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最终由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郝月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

甄璐提出了四点请求:一、饰品店补回克扣其2020年8月个人业绩和团队提成1500元;二、饰品店给付其10000元经济赔偿;三、饰品店向其支付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拖欠的工资22453元;四、饰品店向其支付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无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86元。


庭审现场


郝月律师:

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固定工资+岗位津贴+技能津贴+其他补贴,根据工资单及申请人银行流水显示除2020年2月份(过年月)和11月(病假)以及2020年12月8日-2021年5月14日(产假)外,工资实际发放金额已经超出申请人所主张的以1800元每月的基数。

二、申请人申请的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而上一份合同的到期时间正好为2020年12月1日,中间也刚好间隔了1个月,这说明申请人本人承认并认可第一份合同。2020年12月8日-2021年5月14日产假期间,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系因为申请人请假在家,因此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被申请人的原因。2021年7月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书》,明确表明在上一份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同意续订从2020年12月2日到2021年12月1日,为期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其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惩罚责任放弃。

三、被申请人实际超额支付了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至于申请人所述无故克扣293元的扣款,系社保费用的个人应付部分,并非被申请人违法扣除。

四、2021年8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业绩奖金2000元,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应支付费用,而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包括申请人所述的“团队提成”。


仲裁委认为:

一、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2020年8月个人业绩和团队提成,并且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也确认其无证据证明应当发放的2020年8月个人业绩和团队提成金额为1500元;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补回克扣申请人2020年8月的个人业绩和团队提成15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因申请人以本人被克扣工资区别对待为由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主动提出离职,而且申请人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克扣工资。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在庭审中申请人明确拖欠的工资22453元为:2019年11月拖欠160元,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每月克扣1200元,2021年1月-2021年8月每月克扣800元,2021年1月不明扣款2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而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因此本委对超出一年仲裁时效的部分(即2020年9月22日之前的部分)不予处理。2020年11月申请人请假未上班,被申请人实发工资为1800元,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14日为申请人休产假期间,申请人已购买社保保险,依法应当享受生育津贴。再次,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真实性无异议,对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金额也无异议,被申请人支付的2021年5月-2021年8月工资均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而且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也未对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金额提出过异议。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拖欠的工资22453元不予支持。

四、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11月-2021年5月14日期间,申请人均在休假,未正常上班,被申请人完全不具备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其次,2021年7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即申请人于2021年7月4日确认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无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886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办案心得

      

郝月律师:“申请人甄璐的四点主张,被仲裁委一一驳回了,当事人全面赢了这场官司。在此也建议,当用人单位遇到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时,一定要积极应诉,防止陷入被动,如到仲裁委领取法律文书,仔细研究对方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查看对方的请求事项有哪些,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属实,制定应诉策略和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到仲裁委,按时参加庭审等。用人单位缺乏应对劳动仲裁情况的专业人员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劳动类法律易懂不易精,出现劳动仲裁后,单位HR或相关负责人员切不可以自己的单方理解任意操作,实践中因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处理不当留下不利记录,法院阶段已无力挽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进行处理,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办案律师

郝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人损

 

同行评价:郝月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让当事人无后顾之忧。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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