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男方婚前购买房屋且一直承担房贷,婚内赠与女方一半房屋所有权,离婚后女方能拿走获赠的那一半吗?
案情概要
2014年经介绍,23岁的李雷认识了21岁的韩梅梅,二人通过网络发展成恋人,婚前共同生活时间短,对彼此脾气秉性了解不深,但最终还是走入了婚姻殿堂,于201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12月13日儿子李某伦出生。
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韩梅梅缺乏对李雷的充分信任,因李雷有酒店开房记录等情况,就怀疑李雷已经婚内出轨,无论李雷如何解释都不相信,与李雷发生肢体冲突,去李雷父母家里吵闹,矛盾最终升级到不可缓和的地步,而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婚内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雷因此找到婚姻家事团队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离婚为这段短暂的婚姻画上句号。
婚姻家事团队谭昕璐律师作为李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了解到当事人迫切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并希望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关于财产分割,当事人表示在婚前自己就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内跟女方办理了赠与公证,赠与房屋的一半给女方,从婚前至今房屋贷款每月2434元都由当事人承担,此外当事人还有一辆小汽车,也在婚内自愿过户给了女方,当事人希望拿回房屋,另外,还希望女方返还盗刷自己名下信用卡产生的债务3万元。
案件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韩梅梅直接抚养,李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房屋归李雷所有,剩余房贷由李雷偿还,李雷一次性补偿韩梅梅53万元;小汽车归韩梅梅所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李雷自愿负担。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这起诉讼离婚案以调解快速结案,当事人的最大诉求就是尽快离婚并争夺抚养权,但是由于孩子当时不到2岁,法官认为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虽然房屋系男方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内双方经协商一致,男方自愿赠与女方一半房屋产权,并经公证机构公证,由此女方享有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女方愿意放弃所得房屋产权,直接由男方以53万作价补偿,男方考虑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需要车辆接送孩子,女方的经济条件也没有男方优渥,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自愿放弃了车辆并自愿承担了信用卡欠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办案律师
谭昕璐
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