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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意外车祸,心想有保“无忧”,不料保险公司却以系免赔情形为由拒赔,上诉至二审、再审,霖澳律师一路陪伴助当事人减损80%

发布时间:2022/08/18 13:58:11   Click:

案情概要


2019年12月27日,吴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晚上23时于交叉路口处与右侧由王兴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牵引挂车直接冲出路外与交通信号灯相撞并起火燃烧,造成两车、易老四副食门市的房屋和财物、老张农机具门市的财物、孙文的房屋和商铺内停放的轻型货车、小轿车及屋内财物、大仁镇政府交通信号灯、天然气管线、电信通信线缆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吴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兴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吴军的牵引挂车是挂靠在快运物流公司名下,且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事故发生后,损失严重的受害者孙文、易老四副食门市、老张农机具门市、大仁政府一同起诉了吴军、快运物流公司、王兴以及两人的保险公司。

吴军以为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承担大部分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吴军处于增驾实习期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属于免赔条款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仅承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吴军将独自承担约50万元的巨额赔偿。吴军知晓此次交通事故事态严重,随即多方咨询律师,最后决定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请求


孙文、易老四副食门市、老张农机具门市及大仁政府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吴军、王兴在责任范围内向孙文、易老四副食门市、老张农机具门市及大仁政府赔付共计1200781.6元;

2、请求判令快运物流公司、吴军、王兴的保险公司在两人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

吴军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过期且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有明确约定,吴军明知自己还在增驾实习期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还继续驾驶牵引挂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我方仅接受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四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吴军、快运物流公司赔付。


王英律师

1、关于保险公司称吴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但并未对实习期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实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实习期指的是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其实习期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实习期”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具体含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说明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在物流公司投保时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产生效力,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主张。

2、保险公司称吴军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经过期,不符合保险赔偿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在所附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对四原告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一致维持一审判决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孙文赔偿302487.85元、大仁镇政府赔偿15195.08元、老张农机门市赔偿77272.51元、易老四副食赔偿48687.42元,共计443642.86元。

2、保险公司支付吴军垫付的公估费5000元。

3、吴军、快运物流公司支付孙文赔偿款10210元、老张农机门市赔偿款33488.35元、易老四副食赔偿款61384.15元。

4、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王兴修车费2822.41元。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不知道意外和惊喜谁先来,但是我们如果能提前做好应对意外来临时的准备,那即使意外来临,我们也可以尽量把伤害降到最小。该案中,发生车祸是一场意外,谁也不可能提前预料,但是当事人每年如期缴纳保险,则即使面临巨额赔偿也能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少,尽管保险公司屡次以当事人在增驾实习期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属于免赔条款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坚持上诉,历经二审、再审,但是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不论诉讼时间多长,我们作为当事人信任的律师,除了在专业上竭尽全力,更重要的是始终陪伴在当事人左右,直到判决最后一刻。”



霖小律有话说

生活中常常出现保险公司以该情形属于免赔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一定要看清楚保险合约详细条款,特别是免赔条款,不清楚的一定要询问保险人,不要听口头解释,最好是看书面材料。如若保险人未对其进行详细解释免赔条款,则是保险人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赔条款对被保险人是无效的。在此,也提醒大众,签署合同,合约条款一定要看清,以绝后患。




办案律师

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执业经验8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同行评价:王英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爱好广泛;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不怕辛苦,勇于挑战;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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