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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骗子以分包工程为诱饵,虚构合同、伪造公章,骗取当事人保证金17万,收款人却称不知情,霖澳律师成功助当事人胜诉追回全额

发布时间:2023/03/16 14:28:05   Click:

案情概要


2019年4月,小包工头陈杰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军,王军声称其公司承建了某公司项目工程,为了项目建设,公司愿将该工程地基旋挖工程以及建筑劳务分包给陈杰,仅需缴纳20万元工程保证金。陈杰见有大工程可接,喜出望外,但考虑到需缴纳20万保证金,一时竟悲喜交加。思虑良久,陈杰决定找朋友周波合伙,两人很快达成一致意见。而后,两人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4月29日与王军签订了《地基旋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建筑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价格、保证金以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当日,陈杰及周波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军指定的账户名为董亮的账户先行支付了17万元保证金,并承诺剩余3万元将会于后期缴纳完毕,王军见状非但没有催促,反而耐心向两人出具了承诺书及收条各一份。

万事俱备,只等王军按约进场施工。但约定日期已到,王军却未见任何动静。陈杰两人觉得有蹊跷,急忙联系王军,怎料王军已经失联。之后,两人多方调查发现,王军并非项目承包人,其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为虚假,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也系王军个人私刻。这时,两人顿悟这是被骗了。恼怒之际,两人迅速找到账户所有人董亮,认为董亮系王军同伙,但对方却表示不知晓此事。任凭董亮如何争辩,两人都不相信并当即选择报警,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孤立无援的两人只好寻求律师协助,几番咨询后,最终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了解情况后,建议以民事诉讼起诉至法院,两人接受建议,并委托擅长处理财产侵权案件的谭淑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军、董亮返还不当得利款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从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

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现场


被告董亮

对于陈杰及周波两人诉请的款项,本人毫不知情。首先,转账的银行卡是交给父亲董锐在使用,转账的事本人并不知情;其次,该款项不是本人收的,也不知道该款项用途,本人没有参与整个事情,也不认识陈杰、周波、王军等人,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谭淑律师

1、被告王军并非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其中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均为虚假,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也系王军个人私刻,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被告王军个人行为。对此,被告王军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工程由其承包,且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被告王军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时间安排二当事人进场施工。因此,王军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案涉项目承包资格,与他人签订合同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仍与二当事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其应当知道收取的保证金自始都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根据。故被告王军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其收取二当事人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王军理应向二当事人返还保证金17万元并赔偿该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被告董亮声称其银行卡是由其父亲使用,其不认识二当事人,也未收取任何款项,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从本案事实来看,虽然是被告王军与二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出具收条和承诺书,但案涉款项是转至被告董亮的银行账户,按照银行账户的交易习惯,款项支取需凭开户人预留的密码支取,而被告董亮作为该账户的所有人对账户上的资金并未尽到管理职责,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收取该款项,以及该账户上的资金流向。被告董亮作为成年人,对其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保管使用的风险和后果应有预测,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被告董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对案涉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中,二原告与被告王军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被告也向二原告出具了收条及承诺书,结合二原告提供的向被告董亮账户转款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二原告共计向被告王军指定账户转款17万及被告董亮银行账户就是被告王军指定转款账户事实。即二原告主张被告王军返还17万保证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对于被告董亮不知情的抗辩理由,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及质证意见,应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1、被告王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杰、周波款项1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暂从2019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

2、被告董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军、董亮连带负担。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谭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不幸遭遇了工程骗局,所幸发现被骗后,果断选择报警处理,后续又寻求律师协助起诉至法院,是非常具有依法维权意识的体现。我方在接受委托后,也是积极地为其四处搜集证据,最终也成功助当事人追回全款及利息。在此也提醒大家,权益受损时一定要多方寻求办法,积极维权,不要放弃。”




办案律师

谭淑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谭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诚信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宗旨,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已经办理众多各类案件,其中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等领域,此外,她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思辨敏捷、代理案件数量众多,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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