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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纠纷】货车司机提货时被物流公司叉车不慎撞伤,双方已签赔偿协议,后对方反悔拒赔,霖澳律师出手相助,助其拿回赔偿近16万

发布时间:2023/04/07 15:34:47   Click:

案情概要


梁帅系货车司机,某天梁帅驾驶货车到某物流公司场地内拉货,在等待货物装车的过程中,不慎被该公司员工王兴驾驶的叉车从后撞伤,随后梁帅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梁帅右距关节脱位,右足第2-5跖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五跖骨近节骨折,第1、2、3楔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期间,物流公司垫付了梁帅医疗费44000元,医院结账后,梁帅收取退费4000元。梁帅出院后,找到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一事,很快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梁帅因事故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由物流公司承担,如梁帅康复后,参与伤残等级评定,有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后,由物流公司按照伤残鉴定等级赔付相关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梁帅见赔偿一事已解决,待伤情稳定后,便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之后,梁帅找到物流公司,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对自己作出赔偿,物流公司却不予认可。对于物流公司的出尔反尔,梁帅很生气。为此,梁帅直接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把肇事者王兴及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梁帅诉讼请求



1、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梁帅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17万元,肇事者王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现场



物流公司

我司对梁帅伤情无异议,梁帅受伤主要原因系其在进入货物运输场所的时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擅自进入了我司的运输操作空间,才会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梁帅有责任,虽因事故发生地尚未安装监控,我司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据,但仅凭梁帅陈述,就认定梁帅没有责任,明显有失公平。至于王兴受雇于我司,其工作期间尚不具备操作叉车的相应资质,未经我司许可同意擅自使用叉车装卸货物,也负有主要的过错。综上,梁帅的损失,应由梁帅及其王兴承担,我司并无过错,不应对其作出赔偿。


王兴

我对梁帅的伤情无异议,但我操作叉车是经过培训的,事故发生时,我操作叉车也是公司允许的,并不是私自操作,更何况此次事故也是在正常操作的情况下出事的,现梁帅要求赔偿,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霖澳律师

1、物流公司称事故发生系当事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此言属于任意拨高被侵权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我方不予认可。反观此次事故,我方认为物流公司存在以下几点过错:(1)、当事人是一名货车司机,事发当日,当事人到物流公司提货,缴费后到提货点等待叉车司机交货,物流公司缴费地点和提货地点都在厂区内,当事人就必须进入厂区,而厂区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予以提醒,也没有任何标志说场外人员不得进入厂区;(2)、物流公司清楚物流厂区内有机械车的操作,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提货人的安全,但物流公司厂区内并没有采取任何安保措施;(3)、物流公司装货的叉车员工王兴没有任何叉车的相关资质;(4)、在事故发生当时,叉车是从当事人后方开过来将其撞伤,是叉车司机没有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没有鸣笛予以警示。虽物流公司称无监控,仅凭当事人陈述有失公平,但我方列举的物流公司以上错误,皆属事实。综上,当事人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2、当事人伤情稳定后,物流公司与当事人达成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即载明:此事故是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范、操作规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当事人因事故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由物流公司承担。此外,当事人参与伤残等级评定后,物流公司需按照伤残等级赔付相关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该协议明确表明了物流公司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且表示愿意赔偿,现如今又表示其无责任,物流公司该行为属出尔反尔,不守诚信的表现,望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此次事故,被告声称是原告自行擅自闯入厂区,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过错。但是,被告就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次,被告与原告既然签署了赔偿协议,且庭审中未对该协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协议对原告作出赔偿。而对于被告王兴,因其是主要肇事者,应与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认定原告损失合计20万元,因被告物流公司此前有垫付医疗费44000元,故抵扣后,被告物流公司还需对原告赔付(200000-44000元)156000元。


案件结果


被告物流公司、王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梁帅各项损失156000元。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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