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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丈夫家暴、出轨、抛妻弃子,离婚拒给妻子分财产,霖澳色达分所律师为女方提供法律援助,从零收集证据,助其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发布时间:2023/09/08 11:58:28   Click:

2023年9月1日起,全面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正式施行。霖澳律所一直不忘法律人初心,肩负社会责任,多年来为众多百姓提供过法律援助。近日,四川霖澳(色达)律师事务所也办结了一起关于离婚纠纷的法律援助案,唐亮律师用心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结果,一起来看看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


仁青与平措系夫妻,两人婚后7年生育了女儿卓玛并补办了婚礼,在旁人眼中他们是幸福的三口之家,可事实并非如此。女儿出生后,两人经常吵架,平措不仅常常家暴仁青,还出轨,两人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但仁青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选择一再忍让,奈何仁青的忍气吞声换来的却是平措的变本加厉。2022年5月份,两人再次爆发冲突,这次平措竟将仁青及女儿卓玛直接赶出家门。面对平措抛妻弃子的绝情,仁青果断向其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平措却表示离婚可以,分割财产不可能,为此两人不欢而散。之后,仁青找到调解员,希望通过调解达成离婚诉求,可调解员介入也无济于事,平措依旧态度坚决,不愿分割半分财产。仁青恼怒至极,这次她选择诉讼离婚,随后去到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司法局了解情况后也是当即指派了有丰富法援经验的四川霖澳(色达)律师事务所唐亮律师承办该案。


唐亮律师接手案件,通过与仁青详细地沟通后,了解到,仁青与平措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却存在极大争议,而这两个问题恰巧在离婚案件案中最为棘手。唐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孩子抚养权,两人的女儿卓玛3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遵从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虽说卓玛一直都是仁青在照顾,但经济条件并没有对方优渥,只能尽力争取。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根据仁青所述两人共同财产较多,但因仁青此前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现今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家中财产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想成功分割财产很难。事后,唐律师竭力帮其四处搜集证据,找寻证人,尽管搜集证据的过程很艰难,但仍旧尽可能在开庭前将补足证据。


仁青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令原、被告的女儿卓玛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月;

3、判令原、被告家里两套房屋、结婚时收取的礼金250000元、债权40000元、轿车、青稞、藏毯、羊毛毯、木匠机具(价值10000元)、摩托车、电瓶车、婚内购买的黄金首饰、象牙佛珠等首饰(价值总计47000元)、衣柜、木料(价值6000元)及其他家庭用品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庭审现场


平措

我同意离婚,但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女儿卓玛抚养权归她所有,不予认可。首先,我的经济条件、教育条件优于原告,女儿卓玛应由我来抚养,原告仅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4707元即可。其次,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两套房屋均是我父亲所有;结婚时收取的礼金207890元,其中回礼180490元,出借40000元给原告舅舅,再扣除平时家庭生活开支,礼金早已透支,该项财产压根不存在;其舅舅的40000元债权,原告应向其舅舅主张其中20000元的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我直接向其支付20000元;轿车是我哥哥购买后借给我使用的;青稞是哥哥存放在我家的,我与原告无权处分;藏毯、羊毛毯没问题,但应给女儿卓玛;木匠机具确实有,但估价1万元不合理;电瓶车、摩托车也有,但摩托车是婚前购买的,应属婚前财产;婚后首饰仅有黄金首饰(金嘎乌);衣柜无异议;木料确实存在,但仅认可分割实物;其他家庭用品标的物不明确。再有,原告存在出轨事实。最后,我还向朋友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该笔钱被用于了家庭生活,原告理应与我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唐亮律师

当事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女卓玛抚养权,其出生以来都是由当事人照顾,母女感情很深,当事人也有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故跟随当事人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而被告则需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对于财产,当事人与被告有两套房屋,其中1号房屋系被告父亲赠与当事人和被告居住,装修和家具是当事人与被告婚后购买,2号房屋系婚后共同修建;轿车是当事人与被告婚后购买,购买价为6万元;结婚礼金是244425元,并非如被告所述为207890元,且回礼也仅有50000元,也并非是被告所述回礼金额为180490元;还有青稞、电瓶车、摩托车、黄金首饰、木匠机具等家庭用品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其次,两人还有共同债权40000元,也应平均分割。最后,被告有家暴、出轨、抛妻弃子等恶劣情节,没有承担起一个父亲和丈夫应尽的责任,望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故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权,本院认为孩子跟从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诉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均为农村户口,被告每月需支付婚生女卓玛抚养费409元。对于原被告共同财产问题,房屋、车辆,因双方证据有限,没有确切证据,双方需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权利;礼金,庭审中双方均已认可收取礼金总额为244425元,因回礼取证困难,本院酌情认定回礼金额为115245元,即所剩礼金为12918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共同债权,经本院核实,原被告享有8万元债权,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其舅舅4万元债权,被告享有案外人4万元债权更有利债权实现;黄金首饰(金嘎乌),被告同意归原告所有,对被告补偿12750元;木匠机具归被告所有,向原告补偿1500元;摩托车、电瓶车,本院认为,摩托车归被告、电瓶车归原告符合双方生活所需;其他财产,本院按照照顾未成年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被告提出的共同债务问题,本院认为其借条仅有一个人的字迹,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最后,对于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对方有出轨行为,但双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对方有出轨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1、准予原告仁青与被告平措离婚;

2、婚生女卓玛由原告仁青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平措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仁青支付卓玛抚养费409元至其满18岁为止,被告平措依法享有探望权,但探望时间需双方协商;

3、原、被告结婚时收取的礼金所剩金额为129180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仁青支付64590元;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黄金首饰由原告所有,补偿被告12750元;木匠机具由被告所有,补偿原告1500元;摩托车归被告所有,电瓶车归原告所有;木板、纸板、牛粪、木柴、火皮板子归被告所有,补偿原告2775元;青稞60袋、毛毯16张、箱子4个、冰柜2个、藏床1对、藏桌1对、碗柜1对、床头柜2对,有原被告平均分割;藏毯12张、铺盖14床、衣柜1个、席梦思床垫3个、消毒柜1个、钢炉1个、洗衣机1台、热水器1台、泡沫垫子2个(一大一小)、梳妆台1个、腰间配饰2条,由原告所有;藏毯11张、铺盖13床、席梦思床垫2个、电视1台(已坏)、钢炉1个、泡沫垫子2个(小)、洗碗池柜1个,由被告所有。


办案心得


唐亮律师:“这起法律援助案,是藏区比较典型的离婚纠纷案,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尤其是涉及到的财产十分细碎繁杂,要求的证据也会相应较多。然而受限于城市发展水平,百姓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我们接手该案的时候,当事人手里基本什么证据都没有,处境非常不利,所以我们必须从零开始搜集证据,罗列出详尽的财产清单,事无巨细、一点一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最终,我们帮助当事人顺利离婚,得到了孩子抚养权,在动产分割上获得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同时,由于不动产房屋证据不足,待后续另案处理,我们还将继续为当事人无偿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霖小律有话说

法律援助是重要的司法救助制度,当事人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这也导致实践中很多人误认为法律援助律师不会用心协助。但霖澳律所对待法律援助案件,一向与一般案件一视同仁,共同目标都是办好案,为当事人面临的困难提供法律最优解。唐亮律师代理的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从财产分割可以看出非常具有民族特色,远比一般离婚案件的工作量大,而唐律师也用实际行动为法援律师正了名,一位优秀的律师,无论面对什么案件,都会认真上心,不负当事人所托。



办案律师


唐亮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部负责人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物业纠纷,刑事辩护
所获荣誉:2022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执业以来,先后办理过多起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有效地帮助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合法权益,始终秉持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案件一丝不苟,抓细节重分析,时刻不忘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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