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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不经员工同意随意调岗降职,逼人离职后不仅不支付经济补偿还要克扣工资,霖澳律师全力助当事人成功拿回应得工资及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3/10/25 16:44:17   Click:

案情概要


2009年3月11日,唐森经朋友介绍入职了A公司(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担任公司押运员、提货员,从事航空港办单工作。2014年,A公司建立正规航空组,唐森转而负责航空组的运输司机、搬运员、提货员管理工作。2020年5月1日,唐森与B公司(C公司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2021年开始任职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专员,每月休息4天。唐森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可在2023年3月底,唐森突然被部门经理口头告知将其调至操作岗,担任操作员,工作内容主要为分拣、搬货等,唐森心想自己好不容易到了管理岗,猛地又调岗去操作岗,这无疑是对自己进行降职,遂找到B公司表明不接受调岗。然而,B公司并不在意唐森的意见,虽然并未作出任何明确回复,但直接关闭了唐森在旧岗的相关权限。唐森一直在旧岗坚持工作到2023年4月25日被迫提出离职,要求B公司支付4月1日—4月30日工资4300元及经济补偿金。4月28日,B公司签收唐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表示,唐森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故4月份工资公司仅会在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支付,且其连续旷工已满3日,属于自离,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唐森见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姜沙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姜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与唐森深入地沟通,分析到,工作岗位的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需要变动劳动者岗位的,应当首先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完成调整,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然本案中,B公司并未事先与唐森沟通就将其从运营管理专员调岗为操作组的操作员,而在唐森明确表明不接受调岗的情况下,B公司也未给予明确回复,由此可知B公司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唐森有权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涉及工作年限问题——唐森前后入职的A、B公司均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且唐森的工作安排是B公司单方进行的一个变动,不是本人提出,所以我们需证明他们是关联公司,这样唐森的工作年限便可以累计计算。之后,姜律师全力搜集证据,以充分证明A、B公司均系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再根据该公司的自有工作系统所记载的唐森工作年限为14.5个月,姜律师成功让仲裁委采纳了其法律意见,最终仲裁委裁决B公司与唐森劳动关系于4月28日解除,且B公司还需向唐森支付2023年4月工资4112.69元及经济补偿61765.21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姜沙律师:“本案用人单位违规调岗,致当事人被迫离职,还不愿支付经济补偿,其行为已然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我了解情况后,当即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梳理,为能让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着重针对当事人的工作年限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成功证实了当事人前后入职的公司系关联公司,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最终帮助当事人如愿拿回最后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合计6.5万元。借此案,温馨提醒大家,面对公司不合规操作,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



办案律师


姜沙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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