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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斗殴致重伤,我所举证被害人携带凶器有严重过错,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8/04/19 15:52:53   Click: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2日被告吴某与其父亲、母亲,与同小区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姜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了口角,后姜某叫来朋友陈某帮忙。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打斗,导致姜某、陈某受重伤。当时在场人员还包括被害人被害人陈某的妻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接受了被告吴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我所李洪霞律师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姜某、陈某及陈某妻子等人的证词,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依法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被害人主观存在严重过错,现场有两把凶器能够证明,一把为吴某使用,一把为陈某、姜某等人使用,陈某、姜某的该过错行为已经严重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程度,依法应当据此减轻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第三,吴某在案发时的行为是无意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吴某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因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结合案情以及被害人过错,对被告吴某给予了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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