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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小伙为赚高薪甘心入诈骗狼窝,专骗台湾男性,其行为触犯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11年,霖澳律师帮其辩护,二审减至7年3个月

发布时间:2024/01/08 17:12:55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找工作被高薪吸引,不慎加入诈骗犯罪团伙

张三、李四系诈骗头目,此前一直使用国外的聊天软件和外国人聊天,获取信任后,让他们投资虚假平台(该平台张三等人可于后台控制涨跌),从而骗取钱财,但因当时是广撒网,没有锁定国家或地区,效果并不好。后续因王五、赵六的加入,四人将主要业务集中在台湾地区,对台湾人实施诈骗,并确定了诈骗模式——虚构台湾银行女职员人设,在聊天软件上添加台湾地区的男性,和对方简单聊了之后,就把对方引流到另一款社交软件进一步地聊生活、聊感情,并在合适的时机,给对方介绍副业(由团伙事先购买并控制的交易平台,无交易员),诱导对方进行投资(该投资款会汇入张三指定的账户,利用专业手段通过现金、虚拟货币等支付方式变现),如果对方有意投资,团伙成员就会跟进教对方如何下载、注册、充值、下单等等一系列操作,起初会让对方少赚一点钱,后续则不让其提现,让对方充值更大金额,直至把对方钱全部骗完。为此,几人做了详细分工——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诈骗资金的变现;李四负责员工培训、冒充平台客服;王五负责财务、后勤、平台后台控制;赵六负责技术维护和财务,比如在社交软件上购买账号、养号等,此外四人达成共识,不做内地市场。后续,张三便以其此前注册的A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恰巧这时吴胜正在找工作,在看到A公司高薪招聘后当即前去面试,并顺利入职了A公司。


富贵险中求,却求来刑事犯罪,霖澳律师受托为其辩护

吴胜入职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运营模式很可能涉及诈骗,但转念想到公司不仅工资高、提成也高,而且不诈骗内地人,被发现的几率小,应该不会有问题,于是,吴胜在公司专心搞业绩,一度升至组长。可好景不长,尽管中途张三等人不停更换办公地点,但其犯罪行为仍被警方发现,至此,张三为首的犯罪团伙全员被警方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完结,移送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以张三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投资方式诈骗台湾人财物,以实施“养号”、“聊天”等诈骗行为,累计诈骗台湾籍被害人133名,诈骗7658.5863万台币,折合人民币1773.7646万元(其中认定吴胜共计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72.1062万元,包含吴胜个人诈骗42.8624万元,及组员诈骗29.243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张三、吴胜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固定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张三等人为首要分子,吴胜等人为骨干分子,不应区分主从犯。吴胜家属知晓此事后,急忙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律师出面协助,对此,郑聪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吴胜辩护人。


一审霖澳律师成功帮当事人辩护其并非系犯罪集团且系从犯,但当事人因犯罪情节对社会危害性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郑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吴胜,详细了解案情后,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吴胜在案中的犯罪地位及涉案金额的认定有异议,由此,郑律师梳理辩护意见提交至法院——首先,吴胜在案中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其次,公诉机关对于诈骗金额认定的证据依据主要系赵六制作的入金台账以及各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因本案没有受害人的陈述及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对案件的其他证据应当更加严格地认定;再有,吴胜在参与诈骗被捕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诈骗的重大危害,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然后,吴胜主动认罪悔罪,且无犯罪前科,同时其愿意退还违法所得;最后,吴胜系初犯,其不具备再犯可能的条件。综上,请求法院考虑其从犯地位,在十年以下对其量刑。对此,一审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胜等人并非系犯罪集团,且应区分主从犯,但量刑时,一审法院因较为注重社会危害,并未考虑其他情节,最终判决吴胜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事后,郑律师与吴胜家属沟通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当事人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刑期直接减少3年零7个月

二审时,郑律师再次梳理辩护意见提交至法院,如:1、吴胜系从犯,其所获得的提成并非由其组员主动分予,而是由公司被动安排,故其组员的诈骗金额不应由其承担;2、受害人的被诈骗金额不是真实的,其并未获利6.65万元;3、原判量刑过重。综上,原判认定吴胜的犯罪金额有误,且吴胜系从犯、初犯、偶犯,并能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了郑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对吴胜的量刑不当,将根据吴胜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酌情予以调整,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重新判决吴胜有期徒刑7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事人及犯罪集团的所做所为确应依法严厉惩处,但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有责任为其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一审公诉机关起诉认为当事人所在犯罪团伙系集团作案,不应区分主从犯,对此我们不认可,当即梳理辩护意见提交至法院,而一审判决也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但量刑上却过重,没考虑减轻情节,由此我们协助当事人家属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当事人得以改判,量刑在一审的基础上降了3年零7个月。案件辩护难度很大,一审开庭持续了两天半,且还经历了二审,好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结果。最后,该案也警示大家,切莫被利益冲昏头脑,心存侥幸行不法之事,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办案律师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

评价:郑聪律师从业至今,直接或参与办理案件上百件。他做事认真严谨,重视细节,具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追求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境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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