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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恋爱期间,女方出地、男方出钱修建房屋,离婚后女方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要求当事人搬离,霖澳天府律师帮当事人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4/05/11 17:42:34   Click:

案情概要


小王与小兰均系离异,两人相识后发现对方均是自己的理想型,遂很快坠入爱河,并有了结婚打算,而这时,恰逢小兰获政府拆迁安置土地,因此,为保障婚后生活,两人决定修建房屋,由小兰提供宅基地、小王提供修建房屋所需费用,考虑到房屋日后恐无法登记在小王名下,两人为此签订了《房屋联建协议》,约定小兰以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而小王则以房屋所需工程款及装修费等费用作为联建条件,并特别约定,双方在能办理产权时需得及时办理,若不能办理,那么该联建房屋由双方各得一半。之后,房屋顺利完成建设,两人也于202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然婚后,因小王时常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还对小兰施以家暴,导致两人婚姻走向尽头。两人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于联建房屋归属,却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小兰诉至法院。最终两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期间,小王表示,只要小兰不再争夺房屋,其同意向小兰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55000元,而小兰也表示因房子未办理产权,同意就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向小王主张,双方就此达成共识)。事后,小王按约履行,然而,小兰在能办理房屋产权时,却出尔反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认为其系房屋所有权人,小王无权占有,要求小王即刻搬离,而在得到小王拒绝后,小兰立马起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未支持小兰诉求,但其仍坚持认为案涉房屋系其在宅基地上修建的自有房屋,房屋登记人也为自己,小王无权占有,而两人签订的《房屋联建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遂以一审、二审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小王见状,担忧小兰因此推翻此前判决,以防万一,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徐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面协助。徐律师了解情况后,凭借其过硬的专业能力,迅速梳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其中明确强调,小王与小兰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小兰曾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房屋的权利,并认可了小王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可见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已就案涉房屋的处分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小兰又以物权登记的权利外观要求小王搬离房屋,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指出,《房屋联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王作为实际出资人理应对案涉房屋享有包括居住、使用等权益,即小王对案涉房屋系合法占有。此外,小兰主张一审、二审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并无实据。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小兰名下,但并不影响小王对案涉房屋享有权益,且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小兰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再审法院采纳了徐律师法律意见,确认小王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裁定驳回小兰的再审申请。至此,当事人小王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也为这起复杂的房屋争议画上了句号。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徐虹律师:“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主,并不绝对,本案案涉房屋尽管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该房屋系当事人与女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修建,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拥有一半产权,而物权和用益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因此当事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女方要求当事人搬离房屋缺乏依据。”



案件承办人


徐虹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纠纷、刑事辩护

同行评价:徐虹律师是一名专业可靠的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法律功底,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细节,认真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关切,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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