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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当事人十多年前买的安置房,如今房价已翻数倍,卖家反悔不愿过户,霖澳律师受托助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如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24/07/01 16:37:12   Click:

案情概要


2006年,陈梅夫妻购得一套安置房并由丈夫孔飞与卖方张伟一家三口签订了《房屋购销协议》,其中明确约定:若张伟一家违约,需支付15万元违约金。然而,仅过去两年时间,陈梅便与丈夫离婚,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此前购置的安置房由陈梅所分得。2016年,孔飞因病去世。

多年以后,随着房价的显著攀升,张伟的女儿张珍心生悔意,遂在办理房屋登记后,说服父母不通知陈梅办理房屋过户,能拖一天是一天。可尽管如此,陈梅还是得知房屋已能办理过户事实。于是,陈梅及女儿主动联系到张伟一家,谁承想张伟一家直接选择回避(完全不沟通、不接电话、不理人),哪怕陈梅母女主动表示愿意加钱,也毫无动静。

鉴于张伟一家如此态度,陈梅母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在朋友介绍下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曾贞律师担任陈梅代理人,协助维权。曾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后,即刻协助陈梅母女搜集证据,起诉至法院,同时,因考虑到案涉房屋张伟一家已拿到房产证,为避免张伟一家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曾律师协助陈梅母女率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庭前,法院组织调解,曾律师考虑到陈梅女儿曾表示想赶在婚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房屋过户至陈梅母女谁的名下都可以,不会有影响),遂表示诉讼耗费时间会更长,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建议双方能调解最好,对此,陈梅母女均表示赞同。

于是,曾律师积极与张伟一家展开沟通,并耐心指出,从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来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张伟一家应按约协助陈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倘若不配合,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向陈梅支付15万违约金。

调解过程中,张珍认为,签订合同时,自己仅有21岁,不清楚其中利弊,合同应属无效,对此,曾律师解释到,21岁已属于是成年人,已有清楚认知,并且即便是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字也没有损害利益,合同合法有效。

听完曾律师细心讲解,张伟一家认识到目前情况对他们确实不利,遂同意调解,但要求陈梅需向其支付6万元。之后,在曾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金额从张伟家最初提出的6万元降至4万元,为陈梅大大减轻了经济负担。


办案心得


曾贞律师:“案涉房屋近20年间价值已翻数倍,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丈夫已去世,当事人多次尝试与卖方沟通过户事宜,但卖方都千方百计逃避办理过户手续,即便当事人提出增加补偿卖方仍不同意,且拒绝沟通,为打破这一僵局,当事人委托我帮其维权。受托后,为确保当事人房屋不被卖方擅自转手,我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对方其面临的违约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帮当事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且解决了过户难题。借此也提醒大家,在面对类似困难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往往是解决问题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案件承办人


曾贞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曾贞律师为人谦和,做事有始有终,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处理案件很擅于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解析出案件的关键点;不管案件多复杂,她也会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极力寻找有利证据,并用她真诚用心、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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