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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当事人被吊落的钢架砸伤,致九级和十级伤残,吊车司机及老板均不愿担责,霖澳律师介入,成功让对方各自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08/19 16:37:39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李宏承包了张三厂房的钢架焊接工程,然而,某天塔吊师傅李四在施工现场驾驶吊车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吊起的钢架滑落,将正在现场工作的李宏砸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期间,张三垫付医疗费33000元,李四垫付40000元,可当李宏找到两人协商赔偿时,双方却是互相推卸责任,直接让李宏提起诉讼,为此,李宏随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王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王律师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搜集证据,期间,发现李宏与张三看似是承揽关系,但双方实则是劳务关系。

于是,王律师即刻协助李宏申请伤残鉴定,结果显示李宏致残程度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接着,梳理证据帮其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明确提出,李宏系受张三雇佣上班,而李四是直接侵权人,均应对李宏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谁料,张三却辩称该厂房是与王五合伙(张三出地、王五出钱),而钢架焊接工程是单包给李宏的,双方不是劳务关系,因此,李宏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而李四也辩称,其操作吊机没有任何失误,李宏受伤是李宏自己没有绑好钢架且没有戴好安全帽,其对李宏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其次,其是无偿帮工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王律师当即强调,张三主张其与王五系合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李宏工作皆是张三安排,而工作成果也由张三享有,因此张三系李宏雇主,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无疑。

其次,李四主张其是无偿帮工,但张三于庭审时明确表示双方已经约定劳务费为500元或600元,由此可见,李四与张三之间亦是劳务关系。

综上,张三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工程安全施工负责,但其并未在现场监管,亦未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措施,而李四作为吊车司机,其操作吊车时未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吊起过程中钢架散落造成李宏受伤,故两人对李宏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王律师法律意见,认定李宏与张三之间系劳务关系,而李四与张三亦是劳务关系,考虑到案件情况,法院最终酌情认定,李宏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法院认为李宏未佩戴安全帽,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也有过错),张三、李四各自承担责任比例为35%。


案件结果


法院经核算,除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外,李宏共计损失316951.36元,根据责任比例应由张三、李四各自承担其中的35%即110932.98元,加上各自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故张三、李四各自承担112432.98元。品迭张三垫付的 32500元,张三还应支付李宏79932.98元;品迭李四垫付的40 000元,李四还应当赔偿李宏72432.98元。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本案,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与张三之间看似是承揽关系,实则却是劳务关系,于是,我们以此为关键点,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尽管过程中,张三与李四极力地推卸责任,但在我们的有力反驳下,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张三和李四分别承担35%的赔偿责任。借此也提醒大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部长

执业经验11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19年度金牛区优秀公益律师、2020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服务营商先锋”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3年度优秀管理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王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办案风格细致耐心,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王律师不怕辛苦,勇于挑战,从业以来独立代理多起争议较大、理赔困难的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工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方伤者的合法权益,也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王律师将投入持续的热情和努力,去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迎接更多的挑战!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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