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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下班途中遇车祸被认定主责,无法认定工伤,霖澳交通团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成功逆转局面,为当事人复核为次责

发布时间:2024/09/14 09:49:09   Click:

案情概要


2024年8月2日下午六点,张三下班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到一个路口时,正遇李四驾驶货车右转弯,两车就此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且张三受伤,后送医就诊张三被诊断为椎体爆裂性骨折。

当日,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

这一结果使张三十分困扰,因为张三本是打算申请工伤,但按照规定,若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由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工伤。

面对这种情况,张三及其家人一筹莫展,打算先进行交通事故的索赔,于是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律所交通团队的理赔顾问杨英接待了张三,在了解基本情况时,杨英得知张三因为被认定主责而无法认定工伤,但从案情来看,事情并非毫无回旋的余地,于是杨英主动告知张三,可以帮助他进行责任复核。

张三当即委托了杨英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杨英进行了多次的实地调查取证,并将各信息整合梳理,当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了复核意见,杨英向张三表示,至少可以帮助张三争取到同责的结果。


杨英复核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从事故监控能清晰地看到李四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让张三直行,李四严重违反了道路路权优先原则,右转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导致张三受伤,而交警部门就此认定张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从事故监控视频,可以非常清晰明确地看到李四驾车转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导致张三无法判断其行驶路线,最终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四违反了转弯车辆应提前开启转向灯条例,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李四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安全行为,从而未观察到张三骑行的二轮电瓶车,并且李四在通过路口时更应该注意路面情况、减速行驶,在未确定道路安全的情况下,交警部门认定张三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申请人张三的合法权益,李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应该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交通部门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纠正事故发生事实,适用正确法律,依法认定李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杨英的全力争取,交通管理部门采纳了杨英的复核意见,且重新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李四承担主要责任,张三承担次要责任。


办案心得


杨英:“当事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结果被认定为主责,因无法进行工伤赔偿而非常困扰。委托到我之后,我经过详细地分析调查,发现当事人这种情况尚有回旋的余地,最起码也能够争取到同责。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个争议点就是当事人骑行二轮电瓶自行车(非机动)在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走了机动车道,再加上未上牌照,因此很有可能对复核结果造成一定影响,于是我在提交了复核意见之后,也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力求更好的结果,最终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次责,当事人对这个意料之外的好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承办人


杨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

理赔顾问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先进个人奖、2023年度卓越贡献奖

同行评价:杨英作为霖澳律所的资深理赔顾问,在保险理赔领域专业能力极强,态度严谨、工作高效,代理过数百起涉及财产险、责任险、人身险等各类复杂保险理赔案件,并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丰富的理赔实战经验、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是众多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理赔问题时愿意选择并托付重任的法律顾问。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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