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过失致人死亡,经霖澳绵阳分所两位律师的有效辩护,不仅帮其成功取保,更是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案情概要
2024年1月21日,陈建所在的工地处于停工状态,恰逢当地在修排水渠,需要借用工地上的钢管和木板,于是,陈建便邀约朋友张三一起去工地上的涵管外拆钢管和木板。
之后,陈建将装载机开到距离涵管5米左右的距离停下,下车与张三一起装钢管和木板,由于装载机的钥匙是配的,有时可能会打不着火,陈建下车后就没有将装载机熄火。
谁料,陈建在往装载机里装钢管和木材时,发现装载机在向前移动,于是赶忙让张三避开,而他则立即爬上装载机,准备踩刹车,但因事发紧急,陈建在慌乱中操作失误,错踩油门踏板,导致装载机撞上了水泥台。
装载机被迫停下后,陈建下车寻找张三,却发现张三不知何时已被压在铲车下,失去了意识。陈建随即拨打救护车电话,但经医生诊断,张三头部已严重损毁,当场宣布死亡。
陈建知晓自己犯下弥天大错,积极联系张三家属,与家属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并在家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主动承担责任。
陈建家属得知此事后,慌乱无措,连忙委托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王永兰律师共同担任陈建辩护人。
邓律师、王律师受托后,详细地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建,在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后,随即梳理取保意见提交至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成功帮陈建取保。
随后,两位律师陪同陈建找到张三家属,积极进行赔偿,成功争取到家属谅解。
基于此,邓律师、王律师随即梳理相关法律意见,提交至检察院,并与其进行沟通,全力帮其争取不起诉。
两位律师强调,尽管陈建的行为已涉及违法犯罪,但具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如:
1、陈建具有A2驾照,具备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技能,而案发时,其驾驶装载机是为了帮助当地村民修建排水渠提供钢管及木板,其行为为好意施惠。
陈建在发现危险后,操作装载机是为了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后,也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联系家属进行赔付,取得家属谅解。故陈建没有主观恶意,情节较轻。
2、陈建在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全程无反抗无逃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标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已出具刑事谅解书,并主动协助辩护人搜集有利于陈建减轻刑罚的证据材料,真心希望司法机关能对陈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综上,请贵院综合考虑陈建系过失性犯罪,无主观恶性,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自首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陈建作出酌定不予起诉的决定。
最后,检察院采纳了上述意见,并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心得
邓洁律师、王永兰律师:“本案,一开始我们跟检察官争议的点在于,陈建是否系无证驾驶装载机,侦查机关认为陈建没有装载机操作证,系无证驾驶,但我们通过会见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陈建有A2驾驶证,所以后面在跟检察院的沟通中,我们明确指出陈建持A2驾驶证,其准驾范围A2主要包括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同时还可以驾驶B1、B2、C1、C2、C3、C4、C6、M等所准许的车型,所以本案案涉的装载机就是属于陈建能够驾驶的车型范围,不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最后,检察院没有以无证驾驶来定性,认为系陈建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此外,起初检察院不同意酌定不起诉,而是倾向于缓刑,而缓刑大概是一到两年,但在我们多番沟通后,最终说服检察院改变了最初的量刑,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承办人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同行评价:邓洁律师执业近十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待客户委托事宜认真负责,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邓洁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够考虑到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并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保持高度的可靠性,让客户感到安心和放心。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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