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20:53:33 Click:
案情概要
张三与李四系一起干活的朋友,从几年前开始,两人便一起做修房子的活,李四是泥工,张三是木工。2023年3月,李四找到张三,告知其与朋友承包了A公司的一个废旧库房拆除的项目,想找张三一起做,张三听后当即就应了下来。2023年3月16日,张三来到指定地点后便开始进行房屋顶棚拆除。然而,当天10点左右,张三正在屋顶敲最后一块石棉瓦的时候,檩子突然断裂,导致张三直接从房顶摔了下去,李四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张三送往附近诊所治疗,后效果不佳,张三受伤处愈发严重,遂又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三左右跟骨骨折,其间,李四为张三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张三出院后,主动找到了李四询问赔偿事宜,可李四却认为不该自己赔钱,但又迟迟不给张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张三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当即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邓定香律师为代理人助自己维权。邓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张三询问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期间得知张三在入院前,李四曾告知张三,让其谎称是在家插秧时受的伤,而不是在干活时受的伤。张三当时因念及两人情分,答应了李四的要求,并在后续签署了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张三在其中完全没有提及房屋拆卸工作,更没有提及李四,李四在整件事情中完美隐身。
霖澳律师收集关键证据助当事人维权,拿回19.6万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邓律师先是通过电话录音进行取证,协助张三的儿媳妇给李四拨打电话,重新明确了张三真实受伤的原因。
接着,邓律师前往A公司实地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了库房拆除项目的实际情况——A公司系将库房拆除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随后,邓律师收集好各项材料,协助张三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张三被确认为九级伤残。最后,待一切证据准备完成后,邓律师即刻协助张三将李四以及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开庭时,李四以在外地务工为由拒绝到庭,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所有事实全盘否决,李四本人也在与法院的电话沟通中对于张三提供的录音以及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对此,邓律师当庭进行了分析及反驳,指出虽然张三自述其受伤系插秧跳跃田埂时不慎受伤,但根据双方通话录音,张三儿媳妇在提出,“我爸(张三)完全是按照你(李四)的要求才说受伤是由自己造成的”时,李四对此并未提出反对。除此之外,结合A公司的当庭陈述,能够认定库房拆除的项目由李四及其朋友承包完成,张三系受李四雇佣进行库房拆除工作,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而张三受伤发生在上班期间,故李四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承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张三的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因张三为长期从事木工工作的工人,在进行作业时,也应充分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张三承担责任比例20%,李四承担责任比例60%,A公司承担责任比例20%。按照各项赔偿金额计算,由李四支付张三14.5万元,A公司支付张三5.1万,张三共计有19.6万元赔偿获得法院支持。
办案心得
邓定香律师:“本次案件比较棘手的地方主要是当事人在受伤后签署了一份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以其自述的口吻将整个受伤过程进行了陈述,且未提及任何房屋拆卸的工作以及包工头,当事人手中更没有充分有利的证据证明其与包工头存在劳务关系及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于是,我们当即协助其进行电话沟通取证,以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事实及受伤实情,在后续庭审中,我们的代理意见也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判决由包工头及公司赔付当事人共计19.6万元。”
案件承办人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3年度优秀律师
同行评价:邓定香律师在工伤人损与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工伤案件中,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争议,帮助委托人争取应有的工伤待遇;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通过敏锐的洞察和深入的调查取证,能够有效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此外,邓律师在人身侵权、债权债务领域也有所涉及,其良好的专业能力和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