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20:56:25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定制家具遭商家以次充好,霖澳(天府)律师受托协助维权
2024年3月24日,张三为给儿子装修新房,与A公司签订了《全屋智能家居购销合同》,约定所有定制家具柜体板材均采用宁丰欧松板(ENF级),背板厚度为9mm,并采用PUR封边,总货款为6万元,且A公司承诺“所有产品正品保证,假一赔三”。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约支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1万元尾款双方商议待家具安装好付清。然而,2024年5月29日,家具安装完成后,张三发现A公司安装的电视墙不符合其要求,遂要求A公司拆除,结果意外发现电视柜的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张三即刻联系A公司进行核实,在张三的一再逼问下,A公司才承认实际安装的板材并非合同约定的宁丰欧松板ENF级,为此,张三倍感欺骗,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退一赔三”进行赔偿,但A公司只愿意更换材料,不予退款,更不进行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张三为维护自身权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狄蓓律师担任其代理人。霖澳(天府)律师助其多方取证,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狄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张三沟通了解了案件详情,并指出尽管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即提供的家具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张三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要让A公司退一赔三,还需证明A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随后,狄律师先是协助张三委托鉴定机构对家具板材进行甲醛检测,结果显示板材甲醛含量超标。接着,狄律师仔细查看了张三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特别是关于板材的具体条款,随后收集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安装后的照片等,以证明A公司确实使用了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材料,明显存在欺诈的故意。庭前,狄律师再次联系A公司尝试协商,并强调“假一赔三”的法律规定,但A公司仍坚决否认其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双方协商失败。基于此,狄律师随即梳理证据材料,协助张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张三所付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此外,考虑到A公司该行为给张三带来的损失(包含租赁房屋的房租费,物业费等),狄律师还主张A公司对张三进行补偿。庭审阶段,双方展开激烈对抗,霖澳(天府)律师法律意见获法院支持庭审期间,狄律师指出,合同明确约定家具板材使用的是ENF级欧松板材质,但被告安装的所有家具板材均与合同约定不符,且环保等级低于约定板材,价格也显著低于约定板材,属于以次充好。被告作为承揽人,应知晓其使用的板材品牌及材质的具体情况,但其在合同对板材品牌和材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安装与合同不符的板材,且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背板一般安装在定制家具的隐蔽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欺诈,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定制家具产品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此外,原告因房屋定制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入住,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然而,A公司却辩称,其不存在明知案涉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而向原告进行销售的主观故意,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并未故意将残次商品冒充案涉产品,其提供的产品系由厂家生产供货,且具有相应的检测合格报告,原告家中板材是因其向生产厂家订货时型号选购错误导致,两者虽是不同型号,但都是正品合格产品,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情况。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额外赔偿,公司不予认可,庭审中,A公司为证明其不构成欺诈,向法院提交了众多证据。对此,狄律师补充说到,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装板材,但其却以次充好,用其他板材冒充欧松板,且从生产到安装完毕均未告知原告下错单,直至原告因被告安装电视墙不符合要求让其拆除才发现。此外,被告也并未提供所谓原告的错误订单单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狄律师的部分法律意见,认定A公司主观上存有欺诈故意,应对张三退一赔三,至于张三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三退还货款5万元,并按照“假一赔三”的惩罚性标准向张三赔偿15万元,而张三需返还A公司全屋定制家具,由A公司自行拆除、搬运,运输费用由A公司自行承担。
办案心得
狄蓓律师:“本案难点在于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此,我们受托后,尽可能协助当事人搜集有利证据,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成功帮当事人实现退一赔三。此案,建议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货不对板的情况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聊天记录、商品照片,鉴定报告等,以便后续维权。”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狄蓓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制办与司法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狄律师在建工房产、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技能突出,擅长谈判与调解。狄律师性格率真开朗,工作认真,办案积极,亲和又不失专业的沟通备受委托人的好评,她坚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始终保持着一颗热爱法律与正义的热忱之心。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