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17:40:58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谈恋爱借给女友近60万,对方分手不还钱,霖澳律师协助起诉维权
2019年,张三与大学生小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并互加微信。之后,小芳主动找张三聊天,并向张三借钱,起初借款的金额比较小,但渐渐地,小芳的胃口越来越大,为能从张三手中获得更多的钱,小芳主动提出想要追求张三。小芳此举,张三感到十分惊讶,没想到自己比小芳年龄大10岁,小芳这么漂亮还主动追求自己,对此高兴不已,两人很快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以男女朋友身份开始相处。恋爱期间,小芳不断向张三要钱,而张三也十分宠溺小芳,每次只要小芳开口要钱,张三都会竭尽全力满足。2020年11月17日,小芳主动提出与张三回家见父母,并再次提出借款,而此次的金额高达40万,为让张三及其父母更加放心出借,小芳为此提前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期2年,到期后归还50万元,且如果到期未归还,愿意承担张三追讨欠款所支出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然而,40万对于张三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为能筹齐这笔钱,张三到处找身边亲戚朋友借钱,甚至通过信用卡、花呗、借呗等途径套现,最终艰难凑齐给到小芳。之后,小芳又以各种理由向张三借钱,其中包括分期买手机、买车、还车贷、日常消费、投资开美容店、妹妹做手术等等。截至2022年,加上有小芳出借借条的40万,张三向小芳转款共计599811元(其中部分款项有备注为出借),但小芳不仅未归还承诺的50万元,其余借款也未偿还。最终,张三背负一身债务,而小芳在得知张三已被其榨干后,第一时间提出了分手,对此,张三十分生气,要求小芳还钱,但小芳却一直找理由拖延,就是不还。张三为拿回款项,随即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曾贞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曾律师受托后,起初计划采取两步走策略,即针对张三转给小芳的款项,有借条的以借贷的名义起诉,没有借条的以婚约财产起诉,但经过多番调查取证,曾律师发现如果按恋爱关系来主张,律师费和利息部分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于是,曾律师就该情况向张三释明,并建议张三就案涉款项全部走借贷,张三听后,同意了该提议。之后,曾律师迅速梳理相关证据,协助张三起诉至法院。庭审期间,曾律师积极举证,并指出,2020年11月17日,小芳以投资需要但资金不足为由,向张三借款40万,并向张三出具《借条》,约定在2022年归还上述借款,并表示如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则愿意承担张三追讨债款所指出的律师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其次,在2021年至2022年间,应小芳要求,张三陆续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小芳124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共计142000元,均在转账时备注了“出借”,另外,在双方聊天记录中,小芳明确表示,向张三借款并会归还的款项为46200元,此外,小芳购买手机还向张三借款11611元。综上,小芳向张三借款的本金总计为599811元。然而,小芳辩称,张三所转款项中部分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如买车、买手机、还车贷等支付行为;部分是投资款,开美容店张三投资了5万;部分款项虽是借款,但并未约定利息,且部分已过诉讼时效,另外,其已返还张三借款8500元以及投资分红8000元,应作相应扣除。对此,曾律师反驳到,张三给小芳买车、买手机、还车贷,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并不足以认定张三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案涉金额并非发生在特定时间点、不具有特殊含义、金额明显超过双方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亦不属于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共同消费支出,结合以上几点,不足以认定以上款项系张三为培养、维系感情的一半赠与,应属借款。其次,借款与投资款在法律属性、风险承担及权益分配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小芳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对风险承担、权益分配等问题进行过协商,亦无证据证明张三已实际参与经常管理和收益分配,且被小芳称为投资款的5万元转账摘要备注为“商品”,故不应认定为投资款。再有,小芳辩称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知,上述借款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因此难以认定张三在此期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上述借款并未过诉讼时效。至于利息,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但小芳承诺到期后归还50万元,即借款2年的利息为10万元,即借款年利率为12.5%。最后,对于小芳主张的已返还金额,不予认可。霖澳律师的法律意见获法院采纳,当事人不仅拿回借款本金,还让对方承担了利息及律师费最终,法院采纳了曾律师大部分法律意见,认定小芳需返还张三借款本金共计598211元。关于小芳归还的8000元,应优先用于支付小芳出具借条的40万款项的利息,故该部分借款小芳还应向张三返还借款本金397684.93元并支付利息。关于小芳返还的8500元,应视为返还双方借条之外的数笔借款的借款本金,故扣除该款项,小芳还应返还张三本金18971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向张三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
1、被告小芳向张三返还借款本金397684.9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3月19日的利息为9572.70元;自2021年3月20日起,以该项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5%计算至该项本金还清之日止);
2、被告小芳向张三返还借款本金189711元并支付利息(以该项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4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 3.45%计算至该项本金还清之日止);
3、被告小芳向张三支付律师代理费;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小芳负担。
办案心得
曾贞律师:“在接手此案之初,我最初考虑有借条的走借贷,没有借条的以婚约财产起诉,但在看完相关材料后,发现如果是以恋爱关系来主张的话,当事人的律师费还有利息可能就得不到支持,而若以借贷名义起诉的话,其中有近20万的借贷合意不太明确,也存在风险,只是相较于前者, 后者更为稳妥,因此,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如何说服当事人接受后者难度较大。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并考虑到证据的实际情况,我与当事人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并详细解释了不同方案的风险和优势。最终,当事人理解并同意了我提出的以借贷纠纷为主要方向的诉讼策略,而我也未辜负当事人信任,成功帮其胜诉,不仅拿回借款本金,还拿回借款利息及律师费。”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曾贞律师为人谦和,做事有始有终,总是坚持到最后一刻;处理案件很擅于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解析出案件的关键点;不管案件多复杂,她也会耐心为当事人解释,极力寻找有利证据,并用她真诚用心、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