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当事人(公司)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被诉不正当竞争,无力反驳,霖澳律师协助应诉,查明事实情况,成功助其减损近70%
案情概要
A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其主要的经营项目包括机械设备研发、机器设备销售等。2024年,A公司突然收到了一封法院的传票,被上海某知名电器F公司(后称:F公司)起诉其使用了“F”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其支付5万赔偿。
A公司收到诉状后十分不解,因为自己与F公司的经营项目几乎不沾边,又何来不正当竞争一说呢?但又因A公司字号中的确有“F”字样,为了有效规避风险,A公司还是决定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应诉,最终咨询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律所田力律师为代理人。
田律师发现,A公司的确在公司字号中使用了“F”字号,且经过查询,F公司早在另案中就被认定为了驰名商标,一般而言,小微企业使用了他人完整的字号,对方如果是驰名商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小微企业基本都会被认定侵权,因此想要完全驳回对方的主张不太现实,只能尽量减损。
对此,田律师立马针对A公司的情况梳理相关证据,随后便协助A公司应诉,庭上,田律师进行了强有力的辩驳,全力为A公司减损。
庭上,田律师提出,A公司虽然使用了“F”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但其主要从事飞机零部件等材料加工,直接对接工厂,且所有加工产品上并未有任何“F”标识,没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未进行大量的推广、宣传,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侵害F公司的“F”商标专用权。
另一方面,F公司虽然能够证明“F”注册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在小家电行业有较高知名度,但其知名度仅限于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本身,而A公司生产产品仅为飞机零部件加工,一般消费者并不会购买此等商品,两者之间的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存在明显差异。
再者,A公司所处行业F公司也并未涉及,不足以使他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由A公司支付F公司16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经过田律师的全力辩护,成功为A公司减损了34000元。
办案心得
田力律师:“本次案件的当事人(公司)突然收到上海某知名电器公司的起诉状,称其使用了他们的驰名商标,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要求当事人(公司)支付赔偿金。我们接受委托之后发现,虽然当事人(公司)并没有故意侵权的意思,但因其公司字号中确实有对方相应的字号,加之对方属于知名公司,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大,因此我们能做的就是全力为当事人(公司)减损。随后,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梳理了相关的证据,并于开庭之时进行了有力辩驳,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公司)减损近70%。”
案件承办人
田力
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4年度优秀律师奖、2024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田力律师自执业来,一直以“用心、尽心、细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专业专注办案,目前就刑事辩护领域已参与办理多起当事人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例,另外,田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纵然是复杂疑难案件,他也会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田律师专业、勤勉、高效、真诚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