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顾客起诉车行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助车行应诉,庭上据理力争,法院驳回顾客全部诉求,车行分文不赔
案情概要
顾客买车做生意失败,强行迫使当事人回收车辆
小王系某电动汽车公司老板,2022年2月25日,潜在客户小张通过微信向其询问移动餐车的规格及价格,并询问“车辆能否挂牌”,对此,小王及时进行了回复,并就车辆挂牌事宜回复“可以”,然而,就是这句回答,让其深陷泥潭。
小张自询问后,一直没有动静,直到2023年11月10日,小张才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小王,表示想要购买小王公司的移动餐车,随后双方就移动餐车购买事宜进行沟通。
两天后,小王与小张达成一致,小张很快完成餐车定制,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11月14日,小张向小王支付剩余价款25800元,同日,小王将车辆发运西昌市,小张顺利收货。
然而,小张购车仅半年,餐车生意便以失败告终,2024年5月5日,小张询问小王是否可以回收车辆,对此,小王表示,双方距离太远,建议小张转卖,可小张却再次向小王发送消息,表示愿意将车连带运费一起以16000元的价格转给小王,对此,小王未予回复。
同年9月12日,小张联系小王索要购买餐车发票,小王未多想,随即给小张开具了发票。结果,小张拿到发票后,立马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小王违规生产车辆,欲借此迫使小王同意回收车辆,但此举并未成功。
当事人被顾客起诉索要三倍赔偿,霖澳(天府)律师受托协助应诉
谁承想,2025年年初,小张又以小王承诺车辆可以上牌,但现实情况却并不能上牌为由,起诉小王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小王需返还购车款26800元,并作出三倍赔偿80400元及承担律师费。
面对小张的诉求,小王因确实对车辆能否上牌有过肯定回复,一时不知如何是好,遂赶忙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吴传丽律师 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出庭应诉。
吴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详细梳理,发现小王的回复对此次应诉极其不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小王败诉风险很大。
吴律师顿时倍感压力,但也未自乱阵脚,而是随即协助小王搜集证据,做好应诉准备。
庭上对方咄咄逼人,霖澳(天府)律师强势回击,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庭审过程中,小张义正言辞地提出,其在小王处购买餐车过程中,小王明确向其承诺餐车可以办理牌照,合法上路,其也是基于此,才决定购买该车辆。
然而,在其购车后,尝试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时,却发现小王并无生产资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整车合格证、整车一次性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必要文件,继而导致餐车无法完成上牌并合法上路行驶。小王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向其退还购车款,并作出三倍赔偿。
对此,吴律师立即反驳到,虽然小张在购车前期曾向小王询问过能否上牌,但该询问事实发生在双方建立买卖合同之前一年有余,且当时小张并未向小王作出过任何要购买小王所卖车辆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彼时并未进入车辆买卖磋商阶段,故不能根据小王该次回复就认定小王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小王具备餐车的制造和销售资质,所提供的餐车具备应具备的质量性能和用途,主要用于餐饮服务,在非机动车道或城市主干线和环线路上缓速行使,并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机动车的相关手续和牌照,如果小张对车辆上牌有需求,应当在签约时向小王作出说明,但小张并未进行过询问;
再有,案涉餐车是为方便买受人从事移动餐饮生意生产经营,并不具备日常生活中在机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功能,如果小张购买的目的是为了上机动车道行驶,明显具备可能违反交规的故意,此种目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针对小张提出的律师费,双方订立合同时并未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小王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且小张购买餐车是用来餐饮经营而非用于消费,不应当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条款。综上,小张主张小王存在欺诈事实不成立,请求驳回小张全部诉求。
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小张主张的欺诈事实不成立,诉讼请求亦不成立,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小张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吴律师助车行出庭应诉,强力反击,二审法院驳回小张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吴传丽律师:“本案当事人原以为与顾客就是单纯的车辆回收问题纠纷,谁承想对方竟以其构成欺诈为由起诉索要三赔赔偿。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详细梳理,发现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为此,我们也是顶住压力,迅速搜集了相关证据,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一审、二审,对方的诉求被全部驳回。借此提醒大家,在商业交易时,无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确保所有沟通明确无误,尤其是关于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能、使用限制及法律要求的核心问题。”
案件承办人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吴传丽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各类案件。自执业以来,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同时吴传丽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以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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