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工人上班摔成骨折,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也不予认定工伤,霖澳律师助工人历经多重程序,成功认定工伤,获赔近10万
案情概要
当事人上班摔伤,霖澳律师助其成功确认劳动关系,为后续认定工伤奠定基础
2022年6月1日,黄梅经张三介绍到A公司旗下咖啡店装修工程做杂工兼看店。然而,6月13日,黄梅在木梯上擦柱子时,梯子突然倾斜致其掉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
经此,黄梅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工伤,A公司应对其进行工伤赔偿,但考虑到自己上班时间不久,担心公司不会轻易赔偿,加上自己也不熟悉工伤赔偿流程,遂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梁洁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
梁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认定工伤的前提需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而黄梅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还需搜集证据,先行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随后,梁律师协助黄梅多方取证,提起仲裁。仲裁期间,A公司坚决否认其与黄梅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出具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相反,经过梁律师的有力举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其法律意见,裁决确认黄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人社局也不予认可工伤,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
然而,对于该结果,A公司不服,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梁律师见状,随即梳理相关证据,协助黄梅出庭应诉。
庭审过程中,A公司为证明其与黄梅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证明其早将案涉装修工程发包给张三组织施工,黄梅系张三雇用,其并不知晓。
对此,法院认为A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三,构成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也以此认定黄梅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此,梁律师指出,尽管法院否认黄梅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肯定了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事实。于是,梁律师很快协助黄梅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谁知,人社局审查后却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霖澳律师迎难而上,助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该结果完全出乎梁律师意料,迅速协助黄梅对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将A公司列为第三人,并诉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合法,请求予以撤销,依法认定黄梅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然而,人社局却辩称,黄梅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A公司并非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因此不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的规定;最后,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A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了张三。
此外,张三也在法院调查环节陈述,案涉装修工程并没有分包给他,其只是偶尔到到施工现场提供一些建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梅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二审,当事人成功胜诉,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对此,梁律师果断协助黄梅提起上诉,并提出,张三的陈述存在极大的不合理且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另外,不能仅以A公司并非将其所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及A公司并非建筑矿山企业,就认定其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再有,原审法院未对案涉装修工程的施工安排、工程结算等事实进行调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后,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认定黄梅所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二审法院采纳了梁律师法律意见,支持了黄梅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调查作出决定。
由此,人社局对黄梅的工伤认定申请再次进行调查和认定,最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梅构成工伤。基于此,梁律师随即协助黄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
公司负隅顽抗,霖澳律师拿出铁证,助当事人获赔近10万
至此,案件终接近尾声,梁律师梳理相关证据协助黄梅提起仲裁赔偿,要求A公司向黄梅支付工伤赔偿。
然而,哪怕黄梅证据充分,A公司仍在垂死挣扎,坚决否认黄梅构成工伤,但事实证据就摆在眼前,仲裁委最终采纳了梁律师法律意见,裁决A公司向黄梅支付工伤各项赔偿共计96495.3元。
办案心得
梁洁律师:“本案历经波折,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再到行政诉讼和最终的工伤赔偿,每个环节都相当不易。不过,无论过程多么艰难,结果是好的,当事人共计获赔近10万,对此,当事人很满意。借此,也想提醒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不幸发生工伤,要及时保留证据,如医疗记录、现场照片等,如若无法解决,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案件承办人
梁洁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梁洁律师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