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180-4859-4636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澳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劳动工伤

LINAO LAW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劳动工伤 工程房产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非法用工埋隐患:“真假老板”百般抵赖,员工受伤索赔无果!霖澳律师助受害员工诉讼大获全胜!

发布时间:2019/01/28 17:35:21   Click:

郑光在工厂内受伤,老板却翻脸不认人,甚至声称完全不认识郑光这个人,这实在让人大跌眼镜!面对这样的窘境,霖澳律所陈彦律师如何帮助他争取赔偿呢?


天降好事,找到高薪工作!  意外受伤,老板翻脸不认人!

2017年10月,郑光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工厂从事门板加工生产。工厂老板周勇、周大洪两人信誓旦旦,承诺给其工资每月不低于7500元人民币。入职后,工厂要求郑光每天早上8点必须到厂,晚上8点之后才能离开,时常还有加班要求。为了生计,郑光咬牙坚持了下来。


然而10月29日发生了一次意外,郑光在生产车间操作“覆膜机”工作时,不慎压断了手指,右手食指指甲和甲床缺损,指骨都骨折外露了,被送到医院治疗了十多天。由于伤到了手指,郑光出院之后,作了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经过鉴定致残等级为十级。


至此,郑光也无法继续工作,于是找到工厂老板要求赔偿。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周勇、周大洪两个老板居然翻脸不认人,自称不认识他,不仅拒绝相关的赔偿,甚至连该支付的工资也不予发放。 

上门索赔起纠纷报警!  工厂竟然没有营业执照?

工资没要到,工伤索赔更无果,郑光找到工厂讨要说法,双方争执不下,纠纷越闹越大,最终报警处理。让郑光没想到的时候,警察到场之后才查明,周勇、周大洪办的这个工厂,竟然没有营业执照,完全是非法用工单位!郑光的索赔之路更加艰难了。 

经过调解,现场纠纷暂时平息

对于赔偿问题,双方都坚持己见,争论不休,于是寻求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几经调停,最后达成了如下协议:郑光的赔偿事宜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周勇一次性垫付郑光生活费3000元;郑光不再到工厂打扰。 


劳动仲裁为何不予受理?

按照劳动纠纷的解决流程,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郑光向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然而,却被告知由于仲裁委员会只受理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而周氏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仲裁委受理要求,因此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郑光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直接起诉对方。 


索赔无果,诉上法庭

在采取了报警、调解、仲裁处理之后,郑光仍然没有如愿得到赔偿。最终,在陈彦律师的支持下,郑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这家无名工厂没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郑光与两个老板之间是非法用工关系。并且,郑光虽然已上工近一个月,工厂却连劳动合同都没有和他签过。

 

当庭质证,被告极力撇清   霖澳律师争取最大化的赔偿金额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适用于无营业执照的用工单位聘用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法条明确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义务。


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一次性赔偿方法》的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十级标准,所以为了最大化的为原告郑光争取合法权益,陈彦律师主张将郑光的赔偿金额上调至工伤保险待遇。


面对郑光一方的诉求,被告周勇、周大洪两人却另有一番说辞辩解,案子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劳动关系及其主体的确认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无名工厂的实际经营者到底是谁?


郑光与周氏二人是否成立非法用工关系?


被告怀疑郑光的伤残程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应该准许?


陈彦律师代理原告郑光,诉讼被告周勇、周大洪两人为无名工厂的经营者,但周氏两人坚持辩称:


1、郑光与他们没有雇佣关系,也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2、两人没有开设工厂,也没有从事门板加工生产;


3、承揽门板加工的另有其人,是周勇的父亲叫周泽,并且周泽也只是转包给了第三人王某生产。


4、郑光是王某找的帮工,与王某才是雇用关系。在事故发生之前,两位周姓老板自称甚至完全不认识郑光!

 

霖澳律师以证据说话   戳破被告雇主谎言

对方矢口否认的态度,给郑光的索赔增加了难度。但是事实是不容扭曲捏造的,陈彦律师细心地梳理案情,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证人有力地驳回了对方。


第一,找到了证人付某,付某是该工厂的文员,证实了老板正是周勇、周大洪,不管是发工资还是工厂的管理都是两人作出的。


第二,证人付某与第三人王某都可以作证,对方所称的工厂所属人周泽其实只是负责做饭,并不参与车间工作;


第三,王某作证还称他自己在工厂从事着吸膜和打包工作,不是包工头,更没有雇佣郑光一说;


第四,陈彦律师还提交了几组照片,工厂现场照片足以证明工厂没有招牌和营业执照,车间照片也证明门板加工没有安全生产条件,工厂对郑光的受伤必然负有责任;


第五,同时,通过电话录音证据,证明之前周勇认可过工厂无营业执照、也承认郑光在其工厂里上班,还承认过双方没有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第六,提交的《调解登记表》,就是之前双方在派出所进行的调解,也直接清楚的证明了郑光在周氏二人所开工厂工作,以及其确实在工作中受伤的事情,这也是被告周氏对客观事实的自认的关键证据。


多次质证,接近事实真相

证人的证言,让被告周勇、周大洪两人当庭质疑,声称证人付某是虚假证人,其实并不认识他二人,甚至怀疑付某与郑光存在亲属关系。


——然而,付某现场正确指认了被告周氏二人的具体身份,并说明了与原告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


对方再次对郑光的残疾鉴定结果表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等级鉴定是单方面鉴定,鉴定机构是被责令整改的,应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


——但是,根据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郑光进行鉴定的时候,该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并且,被告方主张重新鉴定也完全没有证据支撑,因此,周氏雇主二人在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终获8万赔偿

经过激烈的法庭质证,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郑光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判决被告周勇、周大洪向郑光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护理费用等合计8万多元。


陈彦律师提示人们,诸如郑光这类务工者,在劳务关系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找工作时要谨慎小心,尽量选择更为正规的企业公司,如果在工作中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一定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勇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