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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谁占了我的房子?”自己买的房却住着别的人?霖澳律师让房屋物归其主!

发布时间:2019/01/28 16:58:35   Click: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新买的房子有人非法居住?

        2014年八月份,汪华在成都市锦江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和卖方胡平沟通协商的过程十分顺利,支付完64万元房款之后也十分顺利的完成了房屋过户。但当汪华怀着兴奋的心情准备入住房屋时,才发现一个惊人的情况:他新买的这套房子,居然一直都有人非法居住!不仅如此,对方还态度强硬,不愿意搬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鸠占鹊巢”的到底又是什么人呢?


       住着不走还赖上了——“你是恶意购买!”


原来占据了汪华新买房子的人,叫周春秀,其不但不同意腾退房子,还自称房子是他儿子周大武的,反而对“凭空出现”的房主汪华大感意外。而其口中的周大武,和卖房给汪华的胡平到底又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前者的房子,却又被后者卖掉了呢?据周春秀称,这房子是其儿子周大武的,但周大武2008年7月因为在老挝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羁押于老挝至今,所以周大武是不可能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也不可能收取64万元的房屋款项。并且,周春秀还称这套房子2008年周大武出事之后的按揭还款一直由他兄弟周大文偿还,直到2014年5月份,周大文收到银行通知说有其他人将房屋按揭款支付完毕,已经转让。但作为周大武的直系亲属,房屋转让却没有收到任何消息。


 那么,汪华为何能买到房子呢?他的购买是合法的吗?卖给他房子的胡平又是什么人呢?


面对这样的疑问,关键人物胡平则给出了解释:由于家庭原因,周大武与家人的关系十分恶劣。2014年5月份,在牢房中的周大武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人将房子出售给了胡平。而周大武的家人却一直毫不知情。可是,通过办理合法手续,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胡平。胡平理应有权对房屋进行处置。


怎样才能让房屋物归其主?


汪华合法购买的房子被占据,无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占据房子的周春秀坚持汪华的购买是恶意购买,毫无退让腾退之意。无奈之下,汪华只好委托张桂花律师,将周春秀告上了法庭,希望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的纷争。

 
霖澳律所 张桂花律师

霖澳律师维权主张

张桂花律师认为,要想让房屋物归其主,其重点就在于向法院证明原告汪华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汪华提交了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这个证书就是汪华享有案涉房屋物权的最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被告周春秀认为,原告汪华在没有验收房屋的情况下支付房款属于恶意购买。对此,张桂花律师认为汪华曾多次到房产所在地进行查看,但未能进入房屋内部,只能查看同一栋楼中相同户型的房屋,但这并不能说明汪华是恶意购买,该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被告周春秀还认为汪华购房价格明显低于房屋价值,然而周春秀自己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案涉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周边类似房屋的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周春秀没有证据支撑的辩称理由,张桂花主张法院不应支持。

第四,被告周春秀对胡平向其儿子周大武购买案涉房屋的过程和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存在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张桂花律师则认为,本案属于返还原物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周春秀的质疑并不能影响汪华的权利主张。并且,汪华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登记,且周春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汪华属于恶意购买,因此,完全不影响原告汪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行使物权权利。


法院判决

经过事实审查,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桂花律师的理据主张,判决被告周春秀腾退房屋,还给原告汪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张桂花律师全力为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保驾护航,尽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也因此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许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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