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25年公司老员工被拖欠工资被迫离职,霖澳律师助其仲裁胜诉,追回工资及经济补偿13.5万,后续将起诉追讨被削减工龄补偿
25年老员工被公司拖欠工资,还被莫名待岗
王林于2005年3月6日入职A公司,担任工程监理,工作地点随项目变动。2010年9月,A公司开始给王林缴纳社保。2011年12月1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工作期间,王林一直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钉钉”上正常打卡,接受公司安排,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然而,从2021年开始,A公司便开始经常拖欠工资,最后直接从2024年1月起至2025年1月,都没有发过一分工资。
2025年2月17日,王林向A公司询问发工资时间,但A公司并未给出回复。次日,其在“钉钉”上突然收到公司的待岗通知,顿时一头雾水,随即向公司询问待岗期间工资的事宜,但公司始终未予答复,也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
鉴于该情况,王林只好先行正常进行上下班打卡,直到2025年2月26日,其再次询问发放工资时间,但公司仍未给予回复。
考虑到公司已拖欠工资长达一年之久,王林决定离职走人,通过法律途径将被拖欠的工资及1095元的报销款拿到手。而为保险起见,王林离职前决定先行来到#霖澳律师事务所 咨询。
员工被迫离职,霖澳律师明晰案件难点,助其仲裁维权
律所#姜沙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A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王林有权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此外,王林待岗系由公司单方通知所致,并非其个人原因,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A公司应向王林支付待岗期间工资。至于王林垫付的1095元报销款,属于其因工作支出的合理费用,公司理应予以返还。
但目前存在一个难点,即王林的入职时间,王林虽自述是2005年入职A公司,但社保却是2010年才开始缴纳,劳动合同也于2011年12月才补签,且王林也并无其他直接证据(如入职登记表、早期工资流水等)佐证其实际入职时间。
对此,A公司很可能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11年开始起算,而一旦成立,王林的工龄将直接被削减5年以上,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考虑到案件较为复杂,王林当即委托姜律师担任代理人,全权协助维权。
随后,姜律师先是协助王林于2025年3月6日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为“长期拖欠工资”,同时,全面收集王林工作证据,为后续仲裁做好准备。
公司极力否认员工构成被迫离职,霖澳律师逐一进行反击
待一切准备妥帖,姜律师随即协助王林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与王林于2005年3月6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工资64312.8元、年休假工资497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100元、报销费用1095元。
仲裁期间,A公司极力辩称,王林存在多次未按规定打卡、缺勤等行为,构成旷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该原因,并非是王林所陈述的被迫离职,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王林已休完2024年度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再有,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1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建立,此前无劳动关系。
对此,姜律师逐一反驳道,王林始终通过钉钉打卡,有完整出勤记录,且项目工作具有流动性,打卡时间受现场条件影响属正常现象,不构成旷工,其年休假也并未休完;
其次,王林自2005年入职后长期为A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尽管工资早期为现金发放,但员工档案登记了入职时间,这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早于社保缴纳时间。
仲裁获得初步胜利,拿回各款项13万多,霖澳律师将继续助其维权
仲裁委审理采纳了姜律师部分法律意见,确认王林与A公司自2010年9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向王林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工资共计64312.8元;
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王林工作已满10年未满20年,依法享有10天年休假,2024年已休5天,剩余5天未休,2025年工作至3月6日,折算应休1天,共6天未休,A公司应向王林支付2482.75元;
对于经济补偿,因A公司拖欠工资,王林依法解除合同,公司应按15年工龄向王林支付经济补偿67500元;此外,A公司还应向王林支付报销费用1095元。综上,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A公司支付王林各款项共计135490.55元。
尽管仲裁胜诉,但王林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认定结果不是很满意——其实际工作年限被缩短了五年,导致经济补偿金减少近2.2万元。
对此,姜沙律师表示,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会为当事人争取到底,后续将继续协助王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姜沙律师:“本案当事人作为一名工程监理,常年奔波在项目一线,风餐露宿,却在临近退休的年纪,遭遇公司长期欠薪、单方待岗、工龄缩水的三重打击。我在介入后,助其仲裁维权,仲裁委支持了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和报销费用。接下来,我将继续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主张其入职时间实际是从2005年3月6日起算。作为律师,我的责任不止于‘赢’,更在于‘尽’——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每一分应得的权益。”
姜沙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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