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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超市促销员上班受伤,超市、供应商互相推责,劳动关系模糊致索赔无门,霖澳绵阳律师厘清责任关系,助其认定工伤,获赔9万

发布时间:2025/11/27 17:24:42   Click:
案情概要

2023年6月23日,张燕入职由A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中心担任促销员,主要负责纸品区销售。然而,上班不到1个月,张燕在超市经理安排下,在协助搬运蔬菜过程中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事后,超市先行给张燕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之后便不再继续支付。面对沉重的经济压力,张燕多次找到超市经理沟通赔偿事宜,但超市经理却告知张燕,超市方仅是代纸品区供应商B公司招聘促销员,因此张燕理应找B公司索赔。


于是,张燕又转而联系B公司,但B公司称张燕系超市招聘,又是在帮超市搬运蔬菜过程中受伤,应找超市索赔。


眼见超市及B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张燕不愿再继续周旋,耗费时间,果断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绵阳分所邓定香律师担任代理人,全权处理。


霖澳(绵阳)律师助其仲裁,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

邓律师受托后,迅速协助张燕搜集相关证据,期间邓律师发现,张燕并未与任何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厘清劳动关系,邓律师先行协助张燕将B公司及超市购物中心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张燕与B公司或超市购物中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B公司辩称,张燕的工作具有临时性和非全职性,工资也是超市购物中心所发放,故张燕与其不存在经济从属性;


公司也未对张燕进行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从属性,即使认为张燕系公司员工,但公司并未销售过蔬菜,所以张燕因搬运蔬菜受伤不属于促销员的工作,公司不应担责。


而超市购物中心则辩称,张燕入职的是B公司,其只是受委托代为发放工资,张燕受伤应由B公司赔偿,与其无关,并提交了《代发工资委托书》。


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张燕的主张,裁定确认张燕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裁决一出B公司立马表示不服,当即起诉至法院,主张张燕与超市也存在劳动关系,但经法院释明,该案不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要素,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一方,B公司才主动申请撤诉。


之后,邓律师协助张燕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然而,B公司仍表示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张燕并非是从事的本职工作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政府经复议审查后,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供应商不服提起诉讼,遭到多方反驳

基于此,邓律师随即协助张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可B公司仍不服,随即将人社局及政府作为被告,超市购物中心及张燕列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B公司声称,张燕虽在形式上被认定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关系建立在事后补签文件基础上,缺乏实质用工事实。张燕受伤时所从事的搬运蔬菜工作,既非岗位职责,也非为B公司利益,明显超出工作范围;


工伤认定不能仅以形式劳动关系为依据,而是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B公司既未实施管理,也未从中受益,且无能力预防事故发生,若仍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人社局辩称,根据张燕提供的病历及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和裁决结果等证据可以看出,张燕系B公司的员工,其实质上系受B公司指派到超市购物中心从事促销工作。张燕被指派工作期间,日常工作由超市购物中心的店长安排,B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并未与张燕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等具体事宜;


2023年7月16日,张燕受店长安排,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属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工伤。


政府也提出,根据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等证据及相关劳动法规定,B公司派遣促销员至合作方时,必须实现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纪律等权利与义务,并承担对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但B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在案涉事故发生前,明确告知张燕超市购物中心的安排不属于其工作范围;


张燕作为劳动者,在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服从超市购物中心的安排,符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的约定,故B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霖澳(绵阳)律师据理力争,助当事人成功获赔9万

邓律师也强调,B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其清楚张燕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并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并且,张燕作为B公司在超市购物中心纸品区的促销员,这一工作岗位本身就具有特殊性,促销员存在双重领导情况,既要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还要接受超市购物中心的管理;


因此,张燕在超市购物中心促销本职商品的同时,服从超市购物中心的管理,协助其开展经营活动也属于张燕的工作内容。综上,张燕确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对张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于此,邓律师随即梳理赔偿方案,协助张燕提起仲裁赔偿,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工伤赔偿。


开庭当天,B公司主动提出调解,对此,张燕也想早日获赔,遂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在邓律师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B公司向张燕支付工伤各项赔偿共计9万元,并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办案心得

邓定香律师:“本案当事人在入职不足一月便因工受伤,结果却遭遇超市与供应商之间互相推卸责任,陷入无人赔偿的局面。对此,我们介入后,坚持以证据还原事实,成功确认当事人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而后尽管公司方几度不服,复议后起诉,但都被驳回。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当事人成功获赔9万元。借此也提醒大家,发生工伤面临索赔困境,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早日实现维权。”





案件承办人


邓定香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邓定香律师在工伤人损与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工伤案件中,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争议,帮助委托人争取应有的工伤待遇;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通过敏锐的洞察和深入的调查取证,能够有效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此外,邓律师在人身侵权、债权债务领域也有所涉及,其良好的专业能力和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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