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焊工被砸致十级工伤,公司欲削减其平均工资基数,逃避赔偿责任,霖澳律师据理力争,历经一审、二审,助工人获赔17.7万
焊工遭钢梁砸伤左脚,公司方仅愿支付少量赔偿
2023年6月25日,王刚经人介绍到A工厂担任焊工一职,当日,王刚签订了一份《用工协议》,其中对王刚的工作职责、薪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此后王刚受A工厂管理,并发放工资。
2023年10月11日晚,王刚在焊接钢梁时,钢梁不慎滑落砸伤了王刚的左脚。经送医治疗,王刚被确诊为开放性左足跖骨骨折、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A工厂为王刚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王刚出院后,找到A公司询问除医疗费外的其他赔偿,可A工厂给出的赔付金额远不及王刚预期。双方沟通多次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刚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并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赵大山律师为代理人,全权处理索赔事宜。
霖澳律师仲裁维权获关键线索,工人成功认定十级工伤
赵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对王刚受伤时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并查看了王刚的病例材料,赵律师指出,王刚的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工伤认定条件,故当务之急就是要确认王刚与A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
赵律师即刻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协助王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王刚与A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立案后,迫于压力,A工厂主动联系到了赵律师,表明其早已将王刚所在项目分包给了B公司,王刚所签订《用工协议》的相对方亦为B公司。
随后,B公司主动提交了王刚的《用工协议》,赵律师便进行了撤诉,并协助王刚先行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拿到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后,再协助王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了王刚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公司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平均工资基数认定成最大争议
紧接着,赵律师根据王刚的伤残结果梳理好赔偿清单,协助王刚申请仲裁赔偿。经赵律师的全力举证,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由B公司支付王刚各项赔偿共计191184.5元。
然而,B公司对该裁决表示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认可裁决中对王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认为因王刚工作期限未满12个月,其平均工资应根据前一年当地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981元计算,即5165元。
针对B公司的辩驳,赵律师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本人工资难以查实的,按照受伤前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标准计算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而从王刚本人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其工资属于可以查实的情形,故其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月数发放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即王刚7月至10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7月和10月的工资均为半月工资,故经核算,王刚本人平均工资应确认为11429元,即使本人工资无法确定,也应当按照其受伤前上个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即月均7076元来确定。
经赵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根据审查事实重新核定了王刚的平均工资计算方式,根据“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其本人工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规定,王刚在2023年10月11日受伤后未再回去工作,故该月所发工资不是足额工资,结合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约定的用工期限,结合建筑工地的行业习惯,认定7月、8月、9月发放的均为足额工资,故王刚的平均工资为10154元。
霖澳律师全力以赴,历经一审、二审,工人获赔17.7万
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王刚工伤待遇共计177797元。此后,B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的7月、8月、9月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用,该部分不应予以计算,认为王刚的平均工资应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300/天的标准计算,即6525元。
对此,赵律师再次进行有力驳斥,B公司与王刚在《用工协议》中约定工资标准在前,实际发放工资在后,故而王刚的工资应以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至于B公司主张认为王刚发放工资中包含了加班费的问题,但其并未对王刚发放工资的构成进行举证,无法证明其中包含了加班工资。故而一审法院认定王刚月平均工资为10154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B公司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赵大山
霖澳律师事务所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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