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房产】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分包方不认?霖澳(天府)律师巧用《产值表》,助当事人一审、二审全胜,7.3万工程款全额追回
案情概况
段誉与乔峰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段誉承包某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顺利完工后,双方却因一笔7.3万元的“后期工程量”款项陷入僵局。
乔峰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他承担,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后期工程量是总包方直接安排段誉施工的,他本人并不知情;
其二、根据合同约定,部分后期工作属于设计变更或质保期内的维修,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应另行计费;
其三、总包方尚未就这部分工程量向他付款,因此他没有向段誉支付的义务。
面对乔峰的抗辩,段誉陷入了被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段誉果断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了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狄蓓律师代理。
所狄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一份由乔峰聘请的工作人员丁春秋发送给段誉的《产值表》。
这份《产值表》清晰地记载了合同内的工程总价款,此外还单独列明了5项“后期工程量”及其合计金额7.3万元。
狄蓓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份表格是证明乔峰认可该笔额外产值的直接证据。基于此,狄律师很快协助段誉整理相关证据,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狄蓓律师围绕这份核心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论证:
丁春秋作为乔峰的工作人员,其向段誉发送包含“后期工程量”的产值表,足以证明乔峰对这部分工作是知情并认可的。
如果“后期工程量”属于合同内工作,丁春秋完全没有必要在产值表中将其单独列出。这种单列行为,应视为乔峰对该部分工作需单独计价的自认。
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价“不包含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部分。因此,乔峰以“设计变更”为由拒绝支付第一项热水管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其余几项维修工作,狄蓓律师强调,从原因描述看,涉及其他主体施工造成的损坏,并非段誉自身施工质量问题。将其作为合同外新增工作进行结算,合情合理。
一审法院采纳了狄蓓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乔峰向段誉支付工程款7.3万元。乔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值表》在合同价款外单列“后期工程量”,增加产值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未将总包方付款作为支付前提。
乔峰未能证明其对工作人员丁春秋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且段誉知情,因此丁春秋的行为对乔峰发生代理效力。该《产值表》应视为双方就案涉工程达成的结算合意。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关于“后期工程量”的纠纷画上了句号,段誉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狄蓓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产值表》这一书证的精准运用。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书面文件是还原事实、确定权利义务的最有力武器。无论是合同、签证单、联系函还是结算表,都需妥善保管。当发生争议时,一份记载清晰的书面文件,往往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办案律师
狄蓓
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建工房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团队贡献奖、2025年度医疗财产大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狄蓓律师有着丰富的司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就职于法制办与司法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拥有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狄律师在建工房产、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纠纷等领域技能突出,擅长谈判与调解。狄律师性格率真开朗,工作认真,办案积极,亲和又不失专业的沟通备受委托人的好评,她坚信“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始终保持着一颗热爱法律与正义的热忱之心。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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