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股东退股未变更登记,被判连带清偿13万?霖澳(德阳)律师再审逆转,助当事人成功脱困
案情概况
2009年,大勇与王五合伙创立A公司,主要经营雪糕,业务覆盖成都地区。其中,王五持有60%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勇持有40%股权并担任监事。
2014年底,大勇提出退股。但根据当时规定,A公司须保留一名监事,故王五仅为大勇办理减资手续,将大勇持股比例由40%降至10%,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大勇。此后,A公司一直由王五独自经营管理。
大勇认为自己已完全退出A公司,不再过问公司事务,亦未掌握公司财产、账册及公章。
直至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大勇才发现自己仍登记为A公司股东及监事,并被要求对一笔1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笔债务源于2017年,A公司销售人员小张与重庆B公司达成购货协议,B公司向小张支付货款13万元,但小张未将该货款转交王五,导致公司未能发货。
后王五因涉嫌犯罪被调查,A公司也因连续六个月未实际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B公司起诉A公司胜诉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便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大勇与王五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大勇委托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贺刘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
律师介入
贺律师受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大勇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大勇未履职与A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仅凭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责任,是否忽略了大勇未实际参与经营的事实?
随后,贺律师代理大勇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举示了多组关键证据。
庭审中,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围绕以下要点发表代理意见:第一,大勇早已退出公司,未参与经营管理,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二,大勇未掌控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不具备履行清算义务的客观条件;
第三,大勇未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无因果关系;第四,B公司未举证证明大勇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行为;
第五,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九民纪要》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小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存在清算责任,也应由实际控制人王五承担。
贺律师以生效刑事判决、银行流水等证据逐一回应,强调工商登记外观不能替代实际经营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再审审理采纳了贺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民事判决书确定的A公司的债务向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此,大勇成功免除13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本案明确了已退股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小股东,若能证明未参与经营、未掌控公司财产账册,且与公司无法清算无因果关系,不应仅因工商登记外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退股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不应随意挂名股东、监事或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可能引发诉讼风险。
办案律师
贺刘成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19年度优秀律师、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5年度律所建设奖、2025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文中人名、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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