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装卸工受伤住院,公司否认劳动关系?霖澳(德阳)律师三线攻防,二审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概况
2024年10月19日,老王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个月的《劳务协议》,岗位为临时装卸工。
老王入职后,食宿均在A公司,并接受A公司打包组组长等管理人员的安排。2024年10月25日,老王与A公司员工张三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争执,老王被打伤,随后住院治疗。
老王住院期间,A公司及其工会作出《关于“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通报》,对员工张三予以辞退,并决定对老王“自即日起解除劳务合同”,同时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告。
2024年11月1日,老王回厂,厂方拒绝其进入厂区、上班、支付工资及取回行李。后经报警调解,老王拿到行李,并于当日收到A公司支付的6天工资996元。
老王对A公司在其受伤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务协议不予认可,且被打受伤一事亦未获妥善处理,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王遂委托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贺刘成律师代理本案。
仲裁与一审
老王被打伤后,贺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刑事程序,指导报案并固定监控、证人证言、病历等证据,为后续工伤认定固定关键事实;同时推动伤情鉴定和刑事责任处理,并代理老王向加害人张三主张医疗费等赔偿,最终获赔数万元。
因刑事赔偿不能替代工伤待遇,而A公司又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协议已于2024年10月27日解除,贺律师遂代理老王启动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前,贺律师不仅将A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同时还将B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老王当天在C食品有限公司卸货,而该配送、卸货业务实际属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项下的业务。
随后,贺律师代老王以A公司、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老王与A公司、B公司在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老王与A公司在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A公司与老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务协议》已于2024年10月27日合法解除。
对此,贺律师反驳道:第一,协议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奖金、社会保险等;
第二,实际管理关系明确,老王每天接受A公司打包组组长等管理人员安排;
第三,人身依附性明显,老王吃住均在A公司,并按公司安排出勤;
第四,经济从属性明显,A公司向老王支付6天工资996元;
第五,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装卸、打包、配送均与A公司经营相关。
综上,双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协议内容对劳务期限、劳务报酬、劳务保护、劳务条件、工作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法定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要素。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老王与A公司在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交锋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老王并非持续、稳定为A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劳务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A公司已于10月27日经工会决定并公告送达解除通知。
老王也不服,提起上诉。庭审中,贺律师针对A公司的主张,重点从三方面反驳:
第一,判断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协议名称,而应看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本案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老王接受A公司管理、吃住均在厂区、按月领取报酬,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并不当然否定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多重用工。
第三,A公司主张10月27日已送达解除通知,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贺律师意见,认为双方虽签订《劳务协议》,但协议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老王接受A公司管理并按月领取报酬,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主张2024年10月27日解除,但无证据证明解除意思已告知老王,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结合老王11月1日回厂被拒、当日收到6天工资996元等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日解除。一审认定2024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最终,A公司与老王的上述请求均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贺刘成律师:本案核心在于“穿透形式看实质”。面对披着《劳务协议》外衣的用工关系,我们紧抓“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两大核心,以食宿安排、日常考勤、工资发放等客观证据,论证劳动关系本质;精准锁定实际用工主体,将关联公司一并纳入仲裁,查清业务承接与管理脉络,避免维权偏差;针对违法解除,紧扣工伤保护与举证责任,有力反驳对方主张。二审维持原判,不仅为当事人讨回公道,更印证:无论合同如何包装,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法律必予保护。坚守事实与法理,方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19年度优秀律师、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5年度律所建设奖、2025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文中人名、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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