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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地货车碾飞石子砸掉工人 7 颗牙,保险公司咬定工地非公共道路,主张仅无责赔付,霖澳律师代理,全额获赔10万

发布时间:2026/10/28 14:48:16   Click:

案情概况

 

2025年9月的一个中午,张三正在某小区内的工地埋头干活,谁承想,远处猛地飞来一颗石子,致其牙齿和嘴部受伤。

 

经查,该颗石子之所以会砸中张三,是因为李四驾驶的重型货车在小区内行驶时,车轮碾压路面石子,导致石子飞出。

 

因事故发生在工地内部,不属于公共道路,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有派出所出警记录证明。

 

张三当日即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颗牙齿脱位、松动及唇部裂伤。此后数月,张三多次复查并被迫拔除松动牙齿,最终导致共七颗牙缺失,只能进行种植义齿修复。

 

张三因本身患有慢性牙周炎,加上受伤后多颗牙齿被迫拔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同时载明,该损害后果系本次外伤与疾病共同所致。

 

肇事车辆登记在A货运公司名下,并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A货运公司仅垫付了医疗费,其余损失各方协商无果,理赔陷入僵局。

 

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意见:其一,事故发生在工地,属于意外事故,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其二,张三患有慢性牙周炎,牙齿脱落系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申请对伤残等级及疾病参与度重新鉴定。

 

协商无果后,张三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郑娟律师维权,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思路

 

面对保险公司的双重抗辩,郑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代理意见:

 

1.道路以外事故,同样按交通事故赔偿规则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仅无责赔付”的抗辩,于法无据。

 

2.自身体质或固有疾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过错是主观上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慢性牙周炎只是身体的一种客观状况,张三对其不存在任何可归责因素,不属于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3.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合法资质、程序合法、鉴定材料合法,不属于法定应重新鉴定的情形,对方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准许。

 

4.合理主张损失。

 

为落实误工费,郑律师提交了工作告示、排班表及聊天记录等证据链,证实张三的劳务收入状况。同时,结合就医票据和伤残等级,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进行了精细化计算。

 

庭审现场

 

庭审当天,被告李四、A货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B保险公司坚持辩称,事故发生在工地,属于意外事故,仅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张三自身牙周炎参与了损害后果,必须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及疾病参与度;误工费主张过高,交通费只认可200元,护理费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针对上述抗辩,郑律师围绕“过错”与“因果关系”逐一回应:

 

损害发生前,张三的牙周炎固然存在,但侵权行为才是其受损的法律上原因,自身疾病只是条件;体质状况与主观过错无关,不能因受害人自身脆弱而减轻侵权人责任。

 

同时,就误工费提交工作证据,就交通费、营养费等请法院结合伤情和就医情况酌定,并说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本案虽发生在道路以外,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故保险公司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

 

结合张三并无过错、案涉车辆系营运车辆、A货运公司已赔付医疗费等事实,确定由A货运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相应保险赔付由B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张三。

 

关于体质与参与度问题,法院明确:被侵权人自身体质或固有疾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法律上原因,自身疾病只是条件;侵权人必须接受被侵权人体质可能特别脆弱的状况。据此,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本案不考虑参与度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张三损失10万余元;A货运有限公司支付张三1200元。

 

办案心得

 

本案核心是打破保险公司“道路外事故仅无责赔付”与“疾病参与度减责”双重抗辩。援引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道路外通行事故参照交通事故规则;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论证慢性牙周炎系客观体质而非法律过错,侵权才是损害法律原因,成功阻却重新鉴定,并以工作告示、排班表等夯实误工费。提醒广大务工人员:非公共道路事故勿放弃维权,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病历票据及用工证据;疾病不当然减责,遇“无责赔付”“参与度”抗辩及时咨询律师,协商无果依法起诉。

 



办案律师


郑娟.jpg

郑娟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卓越贡献奖、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律所建设奖、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郑律师,5年大学法医学专业,拥有3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经验。具有5年法律工作经验,她工作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管案子多复杂、多难,她都会耐心去做,也正因她不怕苦、不怕累,让她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工作之余她还会不断学习,只为在当事人咨询法律意见时,能给出充分的回答,为此收获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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