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男子帮朋友代签工程合同、代收工程款,死后家属被起诉索还48万工程款,霖澳(绵阳)律师助家属一二审全胜,分文不赔
案情概况
阿珍系老张之妻。老张生前系A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阿珍担任公司监事。张三与老张系同村朋友。
2023年,张三与B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就某铁路线路基设施改造工程达成口头承包意向。后因“公司不能将工程款打入个人账户”,张三与老张商议,由A公司补签合同并代为收款,同时约定以工资形式每月向老张支付30000元。
施工期间,张三与B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接案涉工程的施工协调、现场联络、开票等事务。张三个人于2023年11月4日设立的一人公司C公司,亦直接收取B公司及其关联方款项。老张、阿珍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现场施工。
工程完工后,张三认为A公司收到款项后未足额转付,多次向老张催要未果。2025年张三去世后,张三将老张及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老张的家人及老张生前经营的A公司共同支付欠款48万余元。
面对该起诉讼,阿珍不知如何应对,遂委托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张磊、陈再云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介入
张律师、陈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展开详细梳理,认为张三主张的“委托收款”或“挂靠”关系均缺乏书面协议和有效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一,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B公司与A公司,张三并非合同主体,其以合同关系主张返还款项,主体资格和请求权基础均不足。
其二,张三未提交委托收款手续、挂靠协议、管理费约定或分账约定,仅凭施工联络、开票、微信记录等,不能证明双方存在“A公司收款后应转付张三”的合意。
其三,张三本人及其控制的C公司曾直接收取B公司及关联方款项,合计约945000元,与其所称“公司不能向个人账户付款”相矛盾。
其四,A公司与C公司各自独立收款,金额基本相当,不符合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其余转付挂靠人”的典型特征。
其五,阿珍及其家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张三亦未证明其应承担案涉付款责任。
一审胜诉
一审庭审围绕双方法律关系性质、A公司收款金额及是否应返还展开。
张三提交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施工日志及相关公司证明等,拟证明工程由其承包、A公司仅代签合同和收款。
张律师、陈律师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只能反映施工联络、开票、收款过程,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委托收款或挂靠合意。
一审还查明,张三提交的工资表显示老张、阿珍工资为5000元,并非其陈述的每月30000元;张三自认通过A公司账户收款系为规避税费。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未能证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收款、借用资质或挂靠法律关系,亦未证明A公司收款后应向其返还48041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
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张三申请证人出庭,拟证明工程系其从证人处承包、各公司按其一指定转款。张律师、陈律师认为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审法院要求张三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B公司付款台账,因其未提交,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另二审法院查明,A公司2023年收到B公司30万元后即转付张三;2024年至2025年期间收到B公司及其他两个公司共计60万元未转付。张三未能明确A公司应收取管理费的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张磊:本案关键不在“张三干了多少活”,而在“A公司收款后有无转付合意”。我们始终把焦点锚定在法律关系定性与举证责任分配上,避免被大量施工材料带偏。原告方无委托收款或挂靠协议,工资表与陈述矛盾,张三及C公司又直接收款,均削弱其主张。二审推动法院责令提交付款台账,对方未交,证人证言未被采信。胜在定性准确、责任清晰。
陈再云:代理本案,我侧重证据梳理与庭审质证。逐笔核对A公司收款、转付记录,抓住工资表5000元与陈述30000元的矛盾,以及张三、C公司直接收款与“不能向个人付款”说法的冲突。对证人证言,不限于口头不认可,而是推动法庭责令原告方提交B公司付款台账,用客观书证检验言词证据。对方未提交,证言证明力受损。细节扎实,抗辩才有底气。
办案律师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陈再云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陈律师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善于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法律的研究深入透彻,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精髓,在实际办案中,陈律师能够充分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想法,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文中人名、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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