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两人互殴,一方被拘一方免责?霖澳(天府)律师死磕“程序违法”,成功撤销处罚!
案情概况
小美与小刚协议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小美抚养,车辆等财产对半分割。此后,小刚与燕子再婚。
2024年12月某晚,小美与前夫小刚相约见面,协商孩子上学事宜。小刚与现任妻子燕子共同驾车前往。
见面后,小美发现燕子坐在车辆副驾,便要求燕子下车。燕子以“这是我老公的车”为由拒绝。双方言语不和,矛盾迅速激化。
情绪失控下,小美将手中的奶茶泼向燕子,随后双方发生激烈抓扯。冲突中,小美咬伤燕子手指,燕子则抓伤小美面部并对其进行踢打,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当地公安分局介入处理。公安机关认定双方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对小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对燕子最初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后又撤销该决定,最终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面对“同案不同罚”的结果,小美深感委屈。她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且对方存在激化矛盾及踢打行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应承担如此悬殊的法律责任。
律师介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美来到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屈佳佳律师协助维权。
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并指出,若仅在“谁先动手”或“伤情轻重”等事实层面纠缠,鉴于小美先泼奶茶的情节,胜诉难度极大。
因此,屈律师确立了“抓程序、辨事实、争公平”的代理思路:
1、程序方面。
超期办案: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直至2025年2月24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时长远超《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三十日办案期限,且卷宗内无延期批准手续。
传唤违规:2025年2月18日对小美进行调查询问时,未依法使用《传唤证》。
调解超限:治安调解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程序流转存在瑕疵。
2、量裁方面。
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且燕子存在踢打、抓挠等主动攻击行为。公安机关对燕子“先拘后撤”最终免责,却对小美处以顶格处罚,严重违反行政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3、事实与证据方面。
关键证人小刚既是小美前夫,又是燕子现任丈夫,其证言具有倾向性,不应单独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同时,公安机关未全面调查小美的伤情及事件前因后果,事实认定存在片面性。
随后,屈律师协助小美起诉至法院,并于庭审中,结合监控视频与执法记录仪画面,有力论证了燕子并非全程被动,并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在办案期限、法律文书使用等方面的程序违法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情形:
1、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超过法定三十日期限,且无延期审批;
2、调查询问时未依法使用传唤证;
3、调解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虽然法院指出小美先泼奶茶的行为不当,原处罚实体内容“略显偏重”但并非完全无据,但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有效的底线。
据此,法院采纳了屈律师关于“程序违法”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小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办案心得
屈佳佳律师:本案的突破口在于程序审查而非事实之争。当事人先泼奶茶确有不当,若纠缠于“谁先动手”或伤情轻重,很难完全免责。我们通过精准锁定公安机关超期办案、未使用传唤证、调解超限三处程序硬伤,将诉讼焦点从“该不该罚”转向“罚得合不合法”,一举扭转被动局面。法院虽未否定处罚实体内容,但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质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裁量的机会。此案也提醒大家:行政诉讼中,专业的法律视角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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