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偷鸽子被抓现行,两年内第二次入户盗窃,霖澳(绵阳)律师全力帮其争取到缓刑
案情概况
2025年5月某日下午,阿超骑摩托车出门兜风。途中路过张三家门口时,见其鸽棚内饲养有鸽子,甚是喜爱,便想抓几只回家饲养。
他先是进入房屋一楼厨房,沿厨房内的楼梯上到二楼,又从二楼一卧室衣柜下的房门进入鸽棚,将张三饲养的10只鸽子装进自带的蛇皮口袋。
就在他提着口袋走出厨房门口时,被张三等人发现并当场抓获,被盗的10只鸽子随即被放回鸽棚。随后,张三当即报警。次日,阿超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虽说公安机关主动取保,但案件并没有就此了结,侦查程序仍在继续。阿超和家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选择委托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担任辩护人。
张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阿超沟通了解案情。张律师发现,阿超案发时患有躯体化障碍,并持有四级精神残疾证,但这能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待鉴定。
此外,阿超也并非初次涉案——这是他在两年内的第二次入室盗窃,第一次因情节原因未被刑事立案。
第一次没立案看似无关紧要,却可能在量刑时被作为反映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的酌定情节。
张磊律师没有在罪名上纠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超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把每一条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都梳理清楚,争取从宽处理。
侦查期间,经对阿超进行司法鉴定,其被诊断为躯体化障碍,但案发时处于缓解期,故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张磊律师围绕"能否适用缓刑"这一核心目标,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
1.阿超此次犯罪系临时起意,非预谋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
2.阿超盗窃过程中未采取损坏门窗、撬锁等破坏式手段入室,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
3.阿超系精神残疾四级患者,虽然鉴定结论认定其盗窃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多年精神疾病对鲁超个人心理、行为和生活上已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性负面影响;
4.阿超从小就喜欢鸽子这类动物,其入室后未拿取其他任何财物,其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以盗窃为业、挥霍财产的情形。
检察机关采纳了缓刑适用的辩护意见,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阿超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办案心得
张磊律师:这个案子标的很小——10只鸽子,当事人没出厨房门就被抓了,鸽子也一只没少。但当事人面临的,是实打实的刑事追诉。它很典型地说明一件事:涉财犯罪的入罪门槛,从来不只在“偷了多少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除了“数额较大”,还列明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情形。其中“入户盗窃”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因为“户”承载的是住宅安宁与人身安全,法律对它的评价远高于一只鸽子的价格。在此也提醒大家,喜欢不是拿走的理由,没偷到也不是没犯罪。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哪怕一分钱没到手,也可能留下刑事案底。若已涉案,被取保候审以后,该配合的配合,该请律师的请律师。
办案律师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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