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驾驶员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霖澳律师找出关键点,助车主免遭巨额经济损失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25日晚上,王海无证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牵引悬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18时49分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在该车道行驶的钟全所驾驶的两轮车发生碾压,造成61岁的钟全现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海驾车离开现场,于12月28日向派出所投案。2021年1月14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事故牵引车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陈平,且是王海的雇主,牵引车在事发前挂靠在某卓物流公司处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挂车未购买保险。
钟全的妻子庄某和其独子钟某对包括陈平在内六名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六名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6464元,以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分析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平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郑聪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聪律师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海无证驾驶及肇事逃逸,陈平在聘请王海时,王海提供的驾驶证,陈平作为个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而后陈平将该驾驶证提供给某卓物流公司进行报备。在本案中,王海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且其伪造驾驶证的行为导致事故责任划分以及某卓物流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应由王海和某卓物流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
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未对承包人就商业三者险免赔条款做出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免赔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不足以赔付的部分,由实际车主陈平及某卓物流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的抗辩主张,依法不成立。
案件结果
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并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及赔偿比例为:王海负100%的事故责任,对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王海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陈平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因事故发生时,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对庄某钟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替代赔偿,不足及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由陈平、某卓物流公司连带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92740.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义务,驳回庄某钟某对包括陈平在内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我们胜诉的关键是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的——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截至该案辩论终结之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单,已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投保过程中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提示或说明。”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拒赔、在商业第三者险内免赔的主张,法院均未予以采纳。
该案件的成功,不仅给郑聪律师积累了经验,更是让委托人免遭不必要的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简介
郑聪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西华大学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同行评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案件人名、地名、企业名皆为化名